目前分類:第 5 章 -- 清轄時期 (4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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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熙22年(1683)明鄭降清至清光緒22年(1895),中日甲午戰爭割讓臺灣給日本為止,清朝統治臺灣總計212年。歷經了康熙至光緒等8位皇帝,72位閩浙總督或福建總督,以及總督轄下83位福建巡撫的治理。


光緒13年(1887)臺灣建省,建省後又歴經劉銘傳、邵友濂、唐景崧等3位臺灣巡撫的管轄。事實上,滿州人自入關取得中國領土,實出乎意料。因此對於中國以外的土地取得興趣盎然。故在康熙3年(1664),攻下中國最後一塊土地金、廈時,認為已完全取得中國。

至於海外臺灣,則認為沒有攻打必要,故在康熙6年(1667),施琅出兵攻臺,在澎湖遇颱失敗後,就召回施琅,授以內大臣一職,準備予以閒置。並取消沿海禁界命令,令民展界返岸復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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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雖為清廷統治,然而當時的滿清甚至中國人,皆以為中國為世界的中心,根本無視四鄰國家的發展,何況海外。因此對臺灣的治理,始終以防止成為海寇聚集地,免蹈明朝海寇為害的濫殤。


故治臺之初,不但不用心臺灣政治,革除明鄭時的苛稅,照當時施行在福建省的稅賦,平等對待臺灣人,僅以「照舊」二字,使臺灣又陷入明鄭苛稅。雖然當時施琅也曾上疏力爭:

「今部臣蘇拜等所議錢糧數目,較偽藩鄭克塽所報之額,相去不遠。在鄭逆當日潛稱一國,自為一國之用度。因其人地,取其餉賦,未免重科。茲部臣等奉有再議之旨,不得不就此數目覆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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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治理臺灣本不是居於領土的野心,乃是防止漢人來臺聚眾為亂。因而在思想上就產生三個治台理念,也就是俗稱的「鎖台」政策。首先是為防止漢人移民來臺,實施了所謂「三禁政策」,這是施琅奏請康熙治台而獻的政策,大致內容如下:


1、 欲渡臺者,先給原籍地方照單,經分道巡臺道厦兵備道稽查,臺灣海防同知查驗,始許渡臺;偷渡者嚴處。

2、 渡臺者,不准攜家眷;既渡者,不得招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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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因恐治台,增加其財務負擔。因滿清統治中國已屬困難,若因治理臺灣貽誤中國,豈非因小失大。

故對治理臺灣,也要求自給自足,不但不改革明鄭在臺不合理的賦稅制度,皆以「照舊」兩字,沿襲明鄭時的苛稅。這些苛稅,尤其對平埔人非常不公,康熙33年(1694)高拱乾著《臺灣府志》說:

「諸羅34社土番捕鹿為生,鳳山八社種地餬口,偽鄭令捕鹿各社以有力者經營,名曰贌社(包社);社商將日用所需之物赴社易鹿作脯,代輸作餉(稅)。國朝討平臺灣,部堂更定餉額,比之偽鄭時雖已稍減,而現在番黎按丁輸納尚有1、2兩至1、20兩者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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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在康熙、雍正不合理的稅制下,平埔族為圖生存,就以匿藏番丁數及耕作面積,以多報少,或報以漢人移民身份往外流離偷墾。

事實上,整個清朝對臺灣平埔族和人口數目,從來就像謎語一樣沒有定數,這固然與早期平埔族輪耕的居住形式有關,但主要還是不合理的稅賦造成的。

照理說臺灣平埔族人口,在清朝刻意保護下應會急速加增。尤其是南部平埔族,在滿清提供將近50年的太平盛世中發展,早已從清朝統治之初,施琅所稱「彌山遍谷,多屬土番」的情景,發展到整個嘉南平原,都是平埔族人的天下才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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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些平埔族人,最先以個人身份在外流離,在同族間,語言尚無問題。但到不同族群的地區開拓,語言便成重要問題。由於南部平埔族,在漢人長期統治下,多已精通閩語或粵語。

這些精於閩、粵語的平埔族人,為免出外受人欺侮,開始有閩就閩,粵就粵的組成,同時為避免本身為番民,越區受人敵視,為擡身價,於是謊報為閩、粵籍,並編造在中國犯罪,不得已偷渡來臺等故事,以犯罪掩飾別人盤查做為流民理由。

流民人數之多,使原本享有治安盛譽的康熙皇帝緊張,為恐漢人在台作亂,分別於康熙40年(1701)、57年(1718)下令專責取締,並加重各種取締不彰的處罰辦法,但效果不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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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平埔族人口眾多,故成為清朝治臺二百多年來的重大事務,直到清末光緒年間,猶置理番機構,處理「生番」問題。事實上,臺灣多為平埔族,施琅攻臺後,來臺視察,猶如此形容:

臺灣沃野千里,則壤成賦,因地為糧,宜稱富足。但地處汪洋之中,化阻身教於外,彌山遍谷,多屬土番。」(二六四上24頁)這些土番,也就是施琅向康熙皇帝奏陳:「今臺灣人民稠密,戶口繁息,農工商賈各遂其生。」的人口。

臺灣首稱平埔族,始自雍正8年(1730)陳倫炯著《東西洋考》一文:「臺灣西南一帶沃野,東面俯臨大海,附近輸賦應徭者,名曰『平埔土番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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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些平埔族人不只語言不同,生活習俗也不同,近代人類學家根據他們的語言,將之分為10族。即──

居住於臺北、淡水和桃園一帶的凱達格蘭人(Ketagalan)
新竹到苗栗一帶的道卡斯人(Taokas)
豐原到東勢平原的拍宰海人(Pazeh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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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治台,康熙以「照舊」二句使臺灣復入苛稅的統治。雖如此,但惟恐漢人據台為亂,仍頒佈許多「以番制漢」政策,使得臺灣平埔族在清朝刻意保護下,享受了康熙、雍正、乾隆三朝盛世的統治。

在無移民干擾下,臺灣平埔族尤其是南部轄區的西拉雅人、洪雅人以及馬卡道人,都繁衍成為臺灣的大族,必須向外開拓才能生活的族群。

事實上,清朝初期對臺灣的統治,因轄區不同展現不同成果。基本上,以臺灣府附近的臺灣縣、雲林以南的諸羅縣南部、以及鳳山縣的北部最為豐饒。康熙36年(1697)因採硫磺到北部淡水探勘的郁永河,曾藉機遊覽全台著有《裨海紀遊》一書提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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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熙36年(1697)《諸羅縣志》曾記載最初設縣情形,說:「當設縣之始,縣治草萊,文武各官僑居佳里興(台南佳里),流移開墾之眾,極遠不過斗六門(斗六)。北路防汛(邊防),至半線牛罵(彰化)而止,皆在縣治200里(約115公里)之內。

而郁永河在《裨海紀遊》描述:「佳里興以北,悉屬平埔番部落,幾無漢人足跡」。

但到康熙43年(1704)《諸羅縣志》卻又記載:「流移開墾之眾,已漸過斗六門以北矣。」(二七四卷七總論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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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此情景,康熙53年(1714)新到任諸羅知縣周鐘瑄,說:


有清革流民,以大甲溪為界之請,前北路參將阮蔡文,又有淡水一汛,七塘官兵應請咨部撒回之議。」(二七四卷十二)因治理困難,故有官員要求強制撤回大甲溪以北流民和官兵,實際上都不可行。

不管當時流民北上開拓情景如何,若比較康熙23年(1684)到康熙32年(1693)臺灣府可耕地面積,就知道已發生了很大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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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竹塹以北地區,其間漢人和流民亦鮮少到,黃叔璥稱:

「自南崁越小嶺,在海岸間行,巨浪捲雪拍轅下,衣袂為溼。至八里分社(台北八里),有江水為阻,即澹水(淡水)也。水廣5、6六里,港口中流有雞心礁,海舶畏之。乘蟒甲(獨木舟)由澹水港入,前望兩山夾峙,曰干豆門(關渡),水道甚隘。

入門,水忽廣漶為大湖,渺無涯涘,行10許里,高山四繞,周廣百餘里,中為平原,惟一溪流水,麻少翁(台北士林)等三社,緣溪而居,甲戌4月,地動(地震)不休,番人佈恐,相率徙走,俄陷為巨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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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福建通志》稱全臺人口共漢丁口「1,6820人」。雖然有人以為滿清腐敗,調查時馬虎其事。事實不然,清朝吏治不只初期被肯定。對於長期叛亂的臺灣人口調查豈可不慎。清朝入主中國為了防止漢人反清復明,不只在清律中對作亂者抄家滅族外,在民間亦實施「保甲連坐法」以便控制漢人行動。


所謂「保甲連坐法」,係以10人為1甲,1人犯罪,10人連罪。為免被拖累,尤其叛國就會彼此監視舉發,避免被連累。清朝實施的連坐法,不只對人,甲與甲間亦實施10甲連坐。此外,因記取明鄭海外為患教訓,連船也採連坐,規定:

漁船大者與商船一體,取具里鄰族澳甲保結,號烙印,桅上、篷上大書縣分、姓名,船旁深刻字號。其小者,在本省本港各洋面採捕;朝出暮歸,不准在洋過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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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渡來臺的困難,可從藍鼎元上書黃玉圃的文章得知。雍正元年(1723)平定朱一貴有功的福建水師提督藍廷珍,因覬覦彰化附近貓霧捒(台中)熟番土地欲盜墾。

由其弟藍鼎元出面向黃玉圃陳情,力陳開闢臺地的重要,以誇大「臺地1年耕,可餘7年食」。倡言開闢臺灣可富沿海諸省。若不開臺,反會引來偷渡。對於康熙採取嚴禁的偷渡政策,他以「厲禁」作詩批評說:

纍纍何者為?西來偷渡人。銀鐺雜貫索,一隊一酸辛。嗟汝為饑驅,謂茲原隰畇。舟子任無咎,拮拮買要津;寧知是偷渡,登岸禍及身?可恨在舟子,殛死不足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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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些人口若包含其中陸續歸化的「土番」,以及原有的「土著生齒日繁」計算,每50年才1倍的自然繁殖率計算,繁殖速度甚低,可以證明臺灣人口仍以本土居多。

雖然光緒元年(1875)發生日軍攻打南臺的「牡丹社事件」,清朝始發現臺灣地位重要,內山未墾者多,企圖以「開山撫番」將全台納入版圖,於是廢止三禁招人開墾。

但從中國來臺人數寥寥無幾,後山地區猶為北部招來的臺民所開墾。而平埔族為圖生存,也延續明鄭的統治,以及清朝有意無意的漢化政策,不停的漢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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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雖加強「以番制漢」管理,仍擋不住流民北上的浪潮,流民繼續越過康熙49年(1710)台廈道陳璸三令五申不得越過的大甲溪,同時到水沙連(南投埔里)開拓。就在臺灣官吏窮於應付時,不料康熙60年(1721)卻又發生震驚清朝的「朱一貴事件」。

康熙60年(1721)4月,臺灣知府王珍苛稅濫刑。曾於臺灣道衙門當差,居住鳳山的朱一貴乘機起事,因姓朱故以「大明重興」為號召,合流民千餘人,以竹槍攻擊岡山營。而清朝游擊周應龍率新港四社的民兵前往應戰。

周應龍出高價懸賞殺敵者,因爭獎賞,四社民兵濫殺無辜,因此激怒百姓紛紛投靠,並與居住下淡水溪(高屏溪),高舉「清天奪國」旗號,操粵語的杜君英聯合,擊敗府城來兵,殺總兵歐陽凱,下茄冬民並攻陷諸羅城,臺灣清轄範圍遂告全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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雍正治台,原則仍是秉持康熙「以番制漢」政策,繼續防堵流民北上。雖有嚴格的禁令,仍無法禁止流民越界開墾的事實。不僅如此,這些流民漢化已近百年,更是令「三年官二年滿」更換不迭的官員,往往以為是漢人。

「三年官二年滿」是臺灣初入清朝版圖時,清朝官吏害怕臺灣瘴癘不敢赴任,而採施琅建議以「其防守總兵、副、參、遊等官,定以三年或二年轉陞內地,無致久任,永為成例。

原是武官定例,後來也使用於文官,規定只要來台3年就可返任。但此權宜作法等到許多官員接到派任,卻往往拖延來台時間,或等任期快滿就又藉故先行離台。故有「三年官二年滿」之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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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雖採「立拿杖斃」嚴令禁止,但僅及於中部,北部因地區遼闊,加上每逢颱風季,海運不能行時,如遇軍情緊急,重要物質須北運時,往往仍需徵調附近平埔族服勞役。所以清廷規定,平埔族除納餉(稅)外,也要服勞役。因服役常事出偶然,故也無法規定期限。這又成為北部一些通事,藉口勞役的理由。

康熙54年(1715)臺廈道陳璸曾奏陳,勞役種類之多,像「派買芝麻、鹿脯、鹿皮,搬運竹木,層層搜括,剝膚及髓,甚為土番苦累。(九三)甚至日脧月削已到「舉家大小,衣不蔽體,食不充飢」的地步。

甚至他在《條陳經理海疆北路事宜》一文中,就直接向朝廷報告,北部通事虐待番社情景。他說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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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應流民越界開拓無法有效制止,且發生大甲西社番變,認為有必要調整清轄區,雍正9年(1731)臺灣縣丞往東遷移至羅漢門,改設羅漢門縣丞,並增設羅漢門巡檢。

鳳山縣增設萬丹巡檢,將淡水(高屏溪)巡檢遷往大崑麓(林邊)。在諸羅知縣下,增設佳里興巡檢、笨港縣丞。彰化知縣下增設鹿港巡檢及貓霧拺(台中)巡檢。

臺灣知府下新設淡水同知,下設竹塹(新竹)及八里坌巡檢。從這些官衙的設置上,可知其有效轄區,已達淡水、竹塹和八里等地區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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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位在位11年直到死時仍忠實「護番」的總督上任後,即上書《臺灣事宜兩條》,釐定熟番地界,嚴懲過去失職官員。乾隆15年(1750)並以測定結果重定疆界,以溪流或自然屏障為界。若無天然疆界,則僱人挖掘土構,或築類似土牛的小山丘為界,限制流民和熟番越界。

其次為使民畏法,不敢侵入番界,為殺雞儆猴他開始整肅豪強,嚴懲臺灣武官侵入番地事件。

而臺灣武官霸佔番地,始自雍正2年(1724)平定「朱一貴」事件有功的藍廷珍,他因盜墾彰化附近貓霧捒熟番土地,建立藍興庄,而且兩次以兵哨船載運「不兵不民」人士來台,為同知王佐梅等所獲,也曾多次被參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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