偷渡來臺的困難,可從藍鼎元上書黃玉圃的文章得知。雍正元年(1723)平定朱一貴有功的福建水師提督藍廷珍,因覬覦彰化附近貓霧捒(台中)熟番土地欲盜墾。

由其弟藍鼎元出面向黃玉圃陳情,力陳開闢臺地的重要,以誇大「臺地1年耕,可餘7年食」。倡言開闢臺灣可富沿海諸省。若不開臺,反會引來偷渡。對於康熙採取嚴禁的偷渡政策,他以「厲禁」作詩批評說:

纍纍何者為?西來偷渡人。銀鐺雜貫索,一隊一酸辛。嗟汝為饑驅,謂茲原隰畇。舟子任無咎,拮拮買要津;寧知是偷渡,登岸禍及身?可恨在舟子,殛死不足云。

汝道經鷺島,稽察司馬門。司馬有印照,一紙為良民。汝愚乃至斯,我欲淚沾巾。哀哉此厲禁,犯者仍頻頻。奸徒畏盤詰,持照竟莫嗔。茲法果息奸,雖冤亦宜勤。如其或未必,寧施法外情。
」(二五八下564頁)

為使偷渡合法化,他更主張取消商船出入臺灣掛驗做法(二七七上57頁)。雍正2年(1724)為使盜墾番地合法,他在《與臺廈道吳昌祚論治臺灣事宜書》更大膽陳述彰化霸佔番田的正當性,他說:

臺(灣)北(部)彰化縣,地多荒蕪,宜令民開墾為田勿致閒曠。前此皆以番地禁民侵耕,今已設縣治,無仍拋荒之理。若云番地則全臺皆取之番,欲還不勝還也。宜先出示令土番自行墾闢,限1年之內盡成田園,不墾者聽民墾耕,照依部例即為業主。或令民貼番納餉,易地開墾,亦兩便之道也。」(二七七上61頁)

由於藍氏兄弟行為及所述事,皆違反清朝治臺「以番制漢」方針,當然不被准許。在無計可施,偷渡又困難下,藍廷珍於是用「兵船」偷渡,但立刻為人查獲。分別為閩浙總督高其倬、署理總督宜兆態、福建巡撫毛文銓、以及臺灣同知王佐梅等,多位官員參奏舉發。

但雍正念及藍廷珍平朱一貴有功,不念其惡僅御批:「聞藍廷珍之操守甚為不足,爾善為勸戒,將朕可惜之處告之,欽此。」(二一二88頁)

全臺最高武官的福建水師提督,用兵船偷渡猶是如此困難,何況一般偷渡,在清初「厲禁」政策下,真正來臺者應該更少。所以臺灣早期居民,主要仍以平埔族為主。

這些平埔族從有史以前,就已在臺江口私自與移民貿易。及至臺灣歸入清朝,直到康熙、雍正時,其間平埔族與移民接觸都已超過百年,尤其南部三縣諸多漢化。明鄭扺抗清兵,還有清初康熙平定吞霄社亂,雍正平定大肚西社,也多徵調他們。

這種現象使得後來許多官員,都誤以為是移民。施琅初抵臺灣,就曾以「以有限之船,渡無限之民,非閱數年,難以報竣。」來形容當時臺灣移民人口的茂盛。等到真正搬遷,才發覺並非如此,移民稀少,不到1年就已搬遷過半。臺灣真正漢人只有「1,6820人」,其中尚包括有「有唐山公,無唐山嬤。」的後代。

不只如此,臺灣卻在三禁政策下反而出現大量的流民,越界開拓北斗門以北番地,使得清朝不得不三令五申禁止,甚至康熙40年(1701)下令專責取締。康熙57年(1718)覺羅滿保奏文:「凡往來臺灣之人,必令地方官給照,方許渡載;單身遊民、無照者,不許偷渡。

雍正5年(1727),戶部又議覆奏文:「舊例:閩粵人民往臺墾種者,所有妻眷,一概不許攜帶;只許隻身在臺,而全家仍住本籍。

而當時臺灣依傳統耕作方式,早已人滿為患。平埔族人口壓力,開始成為臺灣社會動盪的要因,雍正8年(1730)5月福建水師提督南澳總兵許良彬,因此上奏請求於平埔族社內設立巡檢司,他奏稱:


竊臺灣處閩東服,為全閩海表藩籬,與內地七省水道相通;南北延袤2千餘里(每里576公尺)。其番社新舊歸化戶口不下2、3萬社,每社男婦老幼多至1、2百人,少亦不下數十人;隔越數里方有一社,地方遼闊最易藏姦。向無專設授職之土方董理鈐制;雖分屬四邑,然縣令但司催科,然不過問之管事,其餘悉莫稽察以致番民往往生事。

……臣按雲貴川廣土府有世襲之土司,今臺灣既入版圖,久設漢官,固無庸議及改土設流,而社多番稠,必於彼處按其社之聯絡處所,或數十社分設一土巡檢司,使鈐束教導、稽察防閑,俾已附之番咸知聖朝教澤,未附之番,然感奮招徠。至於巡檢職守,令擇大社中才幹篤厚之酋長為之,給與號紙與以頂帶,如雲貴土司之例;各守其地,管轄各社酋長。一應番民行止,惟巡檢是責。
」(二一二81頁)

這個奏摺,雍正雖硃批:「悉與督、撫商酌妥協,和應具題。

後來不了了之。但此奏摺所指番社新舊歸化戶不下2、3萬社,仍只針對當時清朝管轄有限的範圍而言,全臺勢必更多。可知當時平埔族的人口壓力,也成為後來漢化移民間的問題所在。

第一次搬眷

由於社多番稠,原有土地不敷使用開始外出謀生,起先以流民方式在外流浪,乾隆9年(1744)以後,開始集合更多人的群體移居。這些在外的流民不只與日繼增,且操閩粵語,使浙閩總督高其倬以為係閩粵移民。因而憐憫其等人,雍正10年(1732)奏請准臺灣人民搬眷:

查得臺灣府所屬四縣之中,臺灣一縣皆係老本住臺之人,原有妻眷;其諸羅、鳳山、彰化三縣皆新住之民,全無妻子,此種之人,不但心無繫戀敢於為非,且聚2、30或3、40人,同搭屋藔共居一室。

農田之時,尚有耕耘之事,及田收之後頗有所得,任意花費又終日無事,惟有相聚賭飲。飲酣、輸,遂至共謀竊劫。若令各有妻子,則內外有分不至雜沓紛紜,且各顧養贍妻子,則賭飲花費之事自減;各顧保守家室則搶奪剽竊之志自消,實為形格勢禁之要務。
」(二一二143頁)

因而奏請「有墾種之田滿1甲,並有屋廬者即行給照。」或「佃田之中,有佃田滿一甲,住臺經五年,而業主又肯具狀保,係誠實不多事人」可給照來臺。而雍正則硃批:

或將移眷之戶,限以定數,不許過額,爾以為然否?朕意生意日蕃,墾田漸廣,年歲久遠之後,其利與害亦不可不熟計深籌也」。

從雍正的回答,可見當時臺灣人口實已擁擠,如准搬眷來臺,勢將造成臺灣人口不勝負擔,這個道理,連在深宮的雍正也知道,才會下此硃批。

雍正11年(1733)福建總督郝玉麟,平定大甲西等社亂,奏陳將其地給有功的粵語移民耕作,其奏曰:

臺地粵省流寓客民何止十餘萬。內約計除無妻室者一半外,其有妻室者亦以一半計之。每人一妻一子約共已增十餘萬丁口矣。若不肯出許搬眷口,則奸民必有乘機攜帶親族人等之弊。臣等悉心斟酌計,在臺客民止(只)許搬取內地妻子以繫其身心,其餘概不許攜帶。」

在康熙和雍正的嚴禁政策下,為何流民仍多。事實上,這些流民即是平埔族漢化的結果,並非真正移民。試想,設若當時偷渡如此容易,流民之多有禁幾乎無禁,將其妻兒接渡來臺何其容易,何必再奏文請准搬遷。而且官禁粵民來臺,如有禁等於無禁,那也不會有閩人先來臺,而粵人後來之別。

何況當時搬眷來臺,私渡較官渡為快,無手續之繁費用亦省,何須官方批准(一八八16頁)。由此可知,所謂的移民實為流民。否則不會如雍正5年(1727)藍鼎元在〈經理臺灣〉奏陳:

臺灣一府總計,惟中路臺邑所屬有夫妻子女之人民,北部諸羅、彰化、淡水、雞籠山,後1千餘里,通共婦女不及數百人,南路鳳山、新園、琅琅以下4、5百里,婦女亦不及數百人。

這種現象,以漢民族深根蒂固「不孝有三,無後為大」觀念,其重子嗣祭拜甚於生命,是不可能輕易孤老,客死他鄉而不回中國。況且,若果這些流民全為移民,以中國堅強的家庭觀念,也會拼命工作,有錢就匯回家,很少會像高其倬所說:

頗有所得,任意花費,又終日無事,惟有相聚賭飲,飲酣、輸,遂至共謀竊劫。」之事發生。可見,當時居住臺灣甘願過此孤老無依,且揮霍度日的生活,理由無他,因彼等係流民,無眷可搬,且無潛回中國之理。


郝玉麟的奏陳,由於清朝嚴採「以番制漢」政策,當然不會批准撥番地給移民。但從文中,我們隱約知道當時流民人數已有十數萬人。這些人數,若再對照康熙61年(1722)當時金門總兵黃英泰反對兵部建議,將臺灣總兵移駐澎湖。他向朝廷奏陳:「茲臺灣南北延2千餘里,村莊番社閭井戶口不下百餘萬,叢山森林最易奸,非總兵不足以資彈壓。

要求駐地臺灣(四五卷二28頁)。其中說到,臺灣島內人口不下百餘萬。而流民已佔很高比例,雖然清朝在雍正10年(1732)到乾隆5年(1740),以及乾隆11年(1746)到13年(1748)居於憐憫,二次開放讓有產業在臺移民搬眷,可是搬眷來臺人數不多,總計給照前後達19年,來臺大小男女才「2萬餘人」。


第二次搬眷


搬眷來台人數過少,原有流民問題仍在,乾隆25年(1760)福建巡撫吳士功奏陳,請再准臺民搬遷眷來臺:「居其地者均係閩粵二省濱海州縣民。從前俱於春時往耕秋成回籍,隻身去來習以為常。迨後海禁漸嚴,一歸不能復往。其立業在臺灣者,既不能棄其田園又不能搬其眷屬,另娶番女,恐茲擾害。」(二六七67頁)又批准一次。

事實上,此次來臺者僅「40餘戶」,很多人甚至「請照還籍」,楊廷璋於乾隆26年(1761)9月向朝庭報告有關移民,其奏文如下:

伏思臺灣從前地廣土肥,物產饒益,是以雍正10年及乾隆11年兩次開禁請照搬眷者甚多。今則邊界既不容私墾,而台地生齒日繁,民人無可希冀。即在台立業之人,尚多請照回籍。是以開禁以來,請照過台僅止40餘戶。其中查係漳、泉民人在臺灣大小衙門充當書辦衙役者居多。」(二六七216頁)

由於來臺者不多,又多請照回籍,故僅實施1年即禁止。直到乾隆53年(1788)全臺大多漢化,禁止搬眷毫無意義故而解禁。但三禁全面廢止,則遲至光緒元年(1875年)才實施。


事實上,康熙年間來台不多原因,臺灣早已人滿為患,一遇荒災即民無以為生。康熙46年(1705)還諭旨給大學士等曰:

福建內地之民,住居臺灣者甚多,此來洊罹災祲,米穀不登,在土著之人猶可採捕為生。內地人民在台者糧食缺少,既難以自存;卻歸故土又遠隔大洋,誠為可憫!著行文該地方官察明實情,復歸本地者,或遇兵丁換班之船、或遇公務奉公之船,令其附載,帶回原籍。」(一八四  153頁)


另外移民也有比臺灣更好的去處,除緬甸、雲南外。事實上,康熙23年(1684)自從臺灣納入版圖後,工部侍郎金世鑑奏請,閩省可照山東等處現行之例,聽任百姓海上捕魚、貿易經商;經過議政大臣議准後,就可公開出海與南洋貿易。

直到康熙56年(1717)滿清政府發現,從臺灣轉至南洋者眾,且涉及走私米糧等不法,《廈門誌》記載說:「後因臺灣愚民私聚呂宋、噶喇吧地方盜米出洋、透露消息、偷賣船料諸弊,康熙五十六年禁止南洋貿易。於是在該年發佈對南洋的禁令。」(二七一  177頁)

雍正5年(1727)總督高其倬奏開南洋,議准允行,廈門始有販洋之船。但不管如何,以移民眼光言,與其在嚴刑下冒險偷渡,來回滿清統治的臺灣,冒著隨時遣返危機,還不如光明正大直奔南洋,這是康熙時期來台移民不多的原因。

由此觀之,康熙時臺灣人口已不在少數,誠如康熙50年(1711)臺灣知府周元文報告:「自數10年以來,土著之生齒日繁,閩粵之梯航日眾,綜稽簿籍,每歲以十數萬計。

在三禁政策下閩粵梯航日眾,但可綜稽簿籍,即能合法來台者人數雖增多,誠如福建巡撫吳士功云,多屬短暫給照來回開墾,以及從事貿易等米糧買賣者居多,故有十多萬。

臺灣人口增加,主要仍以土著生齒日繁為多。而臺灣的人口,就在乾隆25年(1760)第3次准許搬眷來臺的前5年,乾隆20年(1755)曾做一次人口統計,臺灣人口約一百萬人。這些人口到嘉慶16年(1811)全臺戶口統計是2百萬3千人。到了光緒13年(1887)臺灣建省,人口已達3百零2萬人。




李政隆小檔案


li-zheng-long-1.jpg李政隆原本是一位名建築師,曾任大學建築系教授,也曾榮獲教育部團體頒 發「木鐸獎」,且是深愛台灣的歷史學家,著有《新臺灣史》、《臺灣基督教史》。現任 基督教恩友中心執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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