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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政隆的新台灣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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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者:李政隆 李政隆原本是一位名建築師,曾任大學建築系教授,也曾榮獲教育部團體頒發「木鐸獎」,且是深愛台灣的歷史學家,著有《新臺灣史》、《臺灣基督教史》。現任基督教恩友中心執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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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0月 01 週四 201514:21
  • 著者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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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何要寫《新臺灣史》理由很簡單,因為我是個基督徒,寫過《臺灣基督教史》,在寫基督教史的過程中,發現中國為了有利統治,漢化臺灣人,像過去連橫所著《臺灣通史》,都是以漢化為目的而寫,甚至可至中國求官。
所以扭曲、造假的內容很多,無法稱得上是一部真正的臺灣史。其他雖還有人著史,但都是架構在《臺灣通史》的基礎上,是以漢人自居的主觀歷史,偏離客觀歷史陳述的條件。故在此原則下,臺灣到目前為止,可謂「無史」。
臺灣是我的故鄉,魏徵諫唐太宗說:「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,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」。做為一個臺灣人,以及上帝的僕人,所求的不過是故鄉的繁榮,以及「福音」的廣傳。
但觀乎目前臺灣政治社會環境,由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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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個人分類:著者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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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9月 29 週二 201515:07
  • 壹之一、臺灣島名的由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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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一地,島形如甘薯,包含澎湖在內,面積達35,961平方公里(四三八)。位於中國的東南隅一角,隔著臺灣海峽與中國大陸遙遙相望,南臨南中國海,東向太平洋,位處東南中國海要衝上,戰略地位險要。
早期航海於中國、日本從事貿易的葡萄牙船,經過臺灣海峽,看到幽美的臺灣景色,都不禁讚嘆說:「福爾摩沙(Ilha Formosa)。意思就是美麗之島,所以福爾摩沙也成為臺灣的別稱。
為使臺灣成為中國的一部份,中國歷史又有各種說法:有說臺灣是「夷州」,漢末三國時代孫權曾派人出征夷州。
有說是「流求國」,隋煬帝大業6年(610)曾出征流求國。到了宋代,曾掌管福建市舶的宋宗室著有《諸蕃志》一書,書上曾提到「流求國旁有毗舍耶國」,又有人指稱「毗舍耶國」即今臺灣,而「流求國」即澎湖。
元代在元順帝至正12年(1352)在澎湖設置巡檢司,元史則仍稱臺灣為「瑠求」稱:「瑠求在南海之東,澎湖諸島與瑠求相對,其遠不知幾千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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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個人分類:第 1 章 -- 史前臺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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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9月 29 週二 201514:44
  • 壹之二、臺灣史前的石器時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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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自古即有人居住,目前發現最早的居民稱為「左鎮人」。
這是民國60年(1971)臺灣大學宋文薰教授,及民國63年(1974)日本古生物學家鹿間時夫教授分別發現。距今三萬年前,臺灣即有人居住,由於遺址化石係在臺南縣左鎮鄉附近被發現的,故稱為「左鎮人」(五八40頁)。
左鎮人的生活方式,因發現化石的地方,除少數頭蓋骨殘片和牙齒外,尚未發現其他相伴的生活遺物存在,因此至今尚未為人知曉。
與左鎮人同時被發現的,是距今5千到3萬年間的「長濱文化」。
這是民國57年(1968)宋文薰和林朝棨兩教授,從臺東縣長濱鄉八仙洞的海蝕洞穴中,發現數以千計的石器、製造石器的廢料,以及與生活習習有關的各種利器,著名的考古學者李濟教授,將之命名為「長濱文化」(五八42頁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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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個人分類:第 1 章 -- 史前臺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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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9月 29 週二 201514:33
  • 壹之三、臺灣史前的金屬器時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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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概是公元開始的前後,隨著銅、青銅及鐵器等金屬器具的發現,人類進入了另一個重要的變化。這個變化也影響臺灣,將臺灣的歷史從新石器時代推演到銅器時代,甚至鐵器時代。
這個時期從2千年前一直推衍到4百年前,荷蘭人開發臺灣,開始有歷史的記載為止,總計約1千6百年左右。
這個時代因為距離現代較近,所以出土的遺址文物較多,可說涵蓋全島,但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,為分佈在臺灣北部的臺北盆地,和整個北部海岸地區,以臺北縣八里鄉十三行遺址為代表,所謂的「十三行文化」。
分佈在臺灣中部一帶,海岸線則以臺中縣大甲鎮,番仔園遺址為代表的「番仔園文化」。以及離海岸線稍遠,被發現在南投縣集集鎮,田寮園遺址為代表的「大邱園文化」。
臺灣南部,則有北到嘉南平原、南到高屏海岸等廣大地區,以臺南縣永康鄉出土的遺址為代表,因出土的陶器很多具有鳥首形,故又稱為「蔦松文化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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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個人分類:第 1 章 -- 史前臺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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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9月 28 週一 201519:12
  • 壹之四、澎湖遺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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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早期「大坌坑文化」遺址外,考古學者臧振​華經過多年努力,在澎湖群島總共發現了39處屬於早期漢文化的遺址,可說是臺灣本島沒有的現象。
從這些遺址的器物形制分析,說明在唐朝晚期就有漢人來澎湖拓植。這些漢人的遺址,早期係以捕魚和採貝為主,到了南宋以後,開始飼養家畜並種植農作物,和晚近澎湖漁村的生活類似。
至於聚落早期都是屬於一些臨時性的漁寮,到了南宋後才漸漸有了定居的聚落存在,所以南宋以後出土的遺址不只數量多種類也多,包括飲食、建築、炊煮、盛裝等,而這些產品皆非當地產物都是從中國沿海運輸進入的,可以看出當時澎湖與中國交易來往的密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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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個人分類:第 1 章 -- 史前臺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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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9月 26 週六 201513:34
  • 貳之一、荷蘭人來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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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蘭人進入臺灣始自1624年。荷蘭人入臺本無意,是侵略澎湖時與中國統治者明朝妥協的結果。
原來繼15世紀發現地球是圓的,且繞過南非好望角可抵印度洋事實後,西元16世紀可說是歐洲各國競相尋覓海外殖民地,擴充佔領的時代,其中以葡萄牙、荷蘭和西班牙較為有名,且對中國影響較大。
葡、荷、西三國為了爭奪東南亞殖民地經常發生爭執。尤其是爭取對中國和日本的貿易,更是無所不用其極。1557年葡萄牙首先在中國南方海岸取得澳門租借,做為根據地,1586年西班牙則佔領菲律賓呂宋島。
1581年甫從西班牙殖民地獨立出來的荷蘭,為平衡西班牙、葡萄牙等早先佔領勢力,於是出兵占領爪哇,設總督府於巴達維亞城(印尼首都雅加達),並在西元1602年成立荷蘭東印度公司,被授權可設置軍隊,代表國家遣使談判、媾和和宣戰,專門獨佔從事東方殖民地掠奪和貿易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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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個人分類:第 2 章 -- 荷統治時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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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9月 25 週五 201515:11
  • 貮之二、荷蘭人治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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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蘭人治臺,可說是無意卻也留下許多貢獻。原來荷蘭人只將臺灣視為對中日貿易的中繼站。不久,荷蘭人即發現臺灣是塊富沃的土地,不但產鹿,漁獲量十分充足,西部大片平原適合耕作,種植稻米、甘蔗,且原住民性情溫和極易統治,於是改變策略開始經營臺灣。
為了開墾荒地需要大量人力,在有限荷蘭人管理下,於是採用荷蘭教會建議教化當地原住民,和唆使華人來臺開墾二政策並行的方式,加速西部平原的開發。
為教化原住民,1627年開始差派許多宣教士來臺。初期只對赤崁附近的平埔族加以教化,後來隨著荷蘭統治疆域的擴大,教區逐漸擴大,1661年統計光是派遣來臺牧師就有30多位,對早期臺灣的教化貢獻很大。可惜因是殖民地,常被醜化而抹殺其貢獻。
1624年到1635年,可說是荷蘭人致力平定赤崁地區的一個時期,由於統治初期不只平埔族不滿,原來在臺貿易的日本人也不滿,因而發生影響荷日間貿易的「濱田彌兵衛事件」。因該事件涉及新港社頭目理珈,使得社民多人被捕,引起新港社反抗。
加上漢人煽動,說荷人據台對彼不利,因此赤崁四社全面起而反抗。群居萬人左右的麻豆社也在1629年起來殲滅荷兵54人,荷人當時雖欲征討,卻仍無力。所以這時期,可說是荷蘭人一面致力改善與日本貿易,一面出兵平定赤崁附近平埔族的時期。
1629年先出兵平定人數較少的新港社,1635年以500荷兵,結合新港社徵用「土番」從征麻豆社。不久,又出兵降服蕭壠社,由於當時治台兵力少,故採招降方式,對於所征服的平埔族社僅給予象徵性的懲罰外,也多能遣送宣教士進入該社加以教化,使得赤崁四社因而成為其治臺的助力。
平定赤崁附近平埔族後,1636年因荷人在嘉義、雲林一帶被殺,且以保護當地捕鹿,和捕魚民安全為由,結合赤崁四社,出兵北嘉雲一帶的華武壠社(Favorlang)和大波羅社(Davole),以及南部的小琉球。
小琉球原有平埔居民千餘人,以耕耘為生,因經常搶奪和殺害颱風漂流而來的船隻和人員。為顧及大員(台南)貿易安全,結果荷蘭人出兵征討。
不料征討時全社躲入洞穴,荷蘭人不敢入,為逼其出來用煙燻洞,沒想到卻燻死居民3、4百人,捕捉5百多人,全部遣至新港社,部份男人以船運出臺灣為奴,女人則配給新港社人為妻(四十428頁)。
荷蘭人征服小琉球與征服臺灣各社究有不同,荷蘭人對臺灣平埔族出征,殺害人數多以懲戒為主,很少超過10人。可是在小琉球一役卻有極盡滅族的殘忍行為,雖說是意外成份居多,但其殘忍事實也因此震驚整個臺灣南部各社。
因見其慘狀相繼投降,荷蘭人勢力因而抵達到屏東、鳳山一帶。1636年是荷人領地擴充最快的一年,接著華武壠社、大波羅社、小琉球社的征服,南北各社相繼來降。
荷蘭人又聽信有金礦,因此出兵恒春瑯嶠社。是年底荷人治地,北已達諸羅山(嘉義)、哆囉國(台南新營),南迄大小放索(高雄大社)、他卡拉陽,總計達57社。
1643年到1661年是荷蘭人統治臺灣最高峰。這個時期荷蘭人因尋金繞過整個東海岸。因貿易競爭,深怕1626年佔有臺灣北部,淡水、基隆一帶的西班牙,威脅到其與中國和日本間的航海貿易。
雖於1629年,1640年兩次沿西部海岸出征失敗,一直伺機將之趕出臺灣。1642年果然利用菲律賓內亂,無暇顧及臺灣。在台北的淡水守兵很少,原住民又作亂的機會,遂由海路出兵征服淡水、雞籠,驅逐西班牙人,使其統治的範圍因此涵蓋了臺灣北部以及西部部份沿海部落。
臺灣人口
為期有效管理各部落,保證不再叛反。1641年成立向荷蘭政府宣誓效忠的地方會議。這個會議到1644年因參加部落多,須分成南、北、東及淡水四區舉行。
在會議中,為令彼等皆能知曉,荷蘭統治事實,同時,改進臺灣人許多粗俗簡陋的習俗,因此希望各部落能清楚了解,荷蘭人所以引進「教會」教化的意義,祈望彼等皆能尊敬牧師,進行教化。
為讓這些參與的平埔族,皆能清楚了解會議內容,荷蘭人甚至以6、7種不同的語言,為參加的各部落詳細說明(十一411頁)。
事實上,荷蘭人統治臺灣,除赤崁嘉南平原部份外,其餘皆屬沿海局部地區範圍很小,但統計到1650年仍有315個村落,人數約6萬8千多人。
1654年,當時的臺灣長官魏伯格(Claes Veburgh)向印度總督報告,統治的臺灣人至少10萬人以上。因住民不斷增加,為方便荷蘭人南北往來統治,故制定辦法在臺灣設立公營旅館(十一463頁)。這是臺灣設立旅館之始。
因此有學者,依荷蘭人當時被佔領的地區,嘉南平原局部地區,以及中北部,交通全靠航運的港口附近,尚不包括人口佔多數的嘉南平原北部,台中及彰化平原,台北平原,以及噶瑪蘭平原。若按佔有地區人口比例推算,當時臺灣的人口數,至少有3、40萬人,甚至有5、60萬人以上人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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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個人分類:第 2 章 -- 荷統治時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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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9月 24 週四 201515:31
  • 貳之三、荷蘭人的教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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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雖說是殖民地,但荷蘭人透過教會對臺灣的教化,卻是極為用心的。
尤其是初期,臺灣尚未開發,到處充滿瘟疫、死亡和虐疾,連中國人都不敢去的地方,他們卻自願前往,不只學習他們的語言,以聖經編造文字,並長住在那裏,教化平埔族人。這種犧牲精神,若不是有宗教的熱誠,是無法做到的。
可惜,這些有愛心的宣教士,由於教會財力不足,為達宣教目地必須依附於荷蘭東印度公司,兼理一些行政工作,因此為人詬病,說成殖民統治者工具。然而不管如何,其對臺灣的教化,深入窮鄉僻壤,仍是令人讚嘆的。
為了教化原住民,荷蘭分別在1627年和1629年派來甘迪士牧師(Rev. George Candidius)和尤尼斯牧師(Rev. Junius)2人,開始以赤崁附近的新港社為對象,學習當地「新港語」。
1627年甘迪士牧師首在新港社宣教,翌年聖誕節前,即有100多人可誦主禱文。中間雖發生讓新港人疑懼的「理加」事件,所謂理加事件是日人唆使新港社頭人理加等16人代表臺灣赴日,參見日本幕府控訴荷蘭人請求日本出兵。
於是1629年荷人突然出兵準備捉拿歸國的理加等人,新港人聞風逃入山區只留老人。荷人燒其屋,接受賠償息事,但對宣教的甘迪士牧師等人,卻已引起新港社人對他的疑慮,甘迪士牧師用很長時間方才化解。
所以遲至1631年才建教堂,但到1635年新港社人已有7百餘人受洗,1636年開始設立學校,招生70餘人,為臺灣教育的開始(四一338頁)。
因應教區擴大,隨後2、3年間,荷蘭陸續派來了4位牧師,但都病死,或不適環境而離職。熱心的尤尼斯牧師於是挑起重任,也交出亮麗成績單。
1639年包含新港社、蔴豆社、目珈瑠灣社、蕭壠社、大目降社等5社,8,647人中不含小孩,受洗人數2,014人,其中新港社1,047人全受洗。直到1643年任期期滿,母親又生病,不得已回國,經他受洗的人數共計5,900多人,這數目在歐洲造成轟動,英國還出小冊子紀念他。
這時期的宣教工作極度困難,不僅教區遼闊,瘴癘盛行,語言的隔閡,都足以防礙宣教成果。但他們非常努力,也非常重視與本土的結合,除主動學習當地語言,以新港語教授聖經等工作外,更重視教育工作,在各地設立學校。甚至遠到雲林北邊的華武壠社、屏東的他卡拉陽社、林邊鄕的放索社都有學校。
為了使福音廣傳,他們更主張訓練當地人宣教,1634年他們還申請4,、5位新港少年到荷蘭學習,可惜被拒絕。為了落實教會本土化,除大員小會外,他們更任用當地人為長老,訓練許多傅教士和教師,可惜這些成果後來都被行政機關否定。
事實上,早期荷蘭據臺,須靠宣教士教化原住民協助,以達到殖民地擴展目的。而宣教士也都能在效忠祖國原則下,帶領教化原住民,從事開疆闢土的工作。像1635年,荷蘭人為報復蔴豆社,在1629年殺死54位荷人士兵事件,教會不但積極參與,尤尼斯牧師(Rev. Robertus Junius)更聯合蔴豆社宿敵新港社及蕭壠社人去平息。
1636年,征服北嘉義、雲林的華武壠社和大波羅社,由尤尼斯牧師帶領荷兵15名,新港社等1千4百人前往。而出征東港外海小珫球社,也都有宣教士參與的記錄。
荷蘭宣教化
所以荷蘭政府佔臺初期,對宣教士的要求都能牽就。譬如說宣教士對貧窮移民(漢人),少收人頭稅或執照稅,都可睜一眼閉一眼,等到殖民地底定,就開始以此責難教會,以扣薪、軟禁,並遣返宣教士等手段,來逼迫有愛心的宣教士,使他們做一些違背良心的事。
對宣教士努力培養當地人宣教的蕭壠小會,也以沒有必要理由隨意予以關閉。此外,又規定凡教會向外報告,須先知會臺灣長官,杜絕了原來教會信息可直通巴達維亞小會,或阿姆斯特丹中會的管道。教會與行政單位的爭執,使臺灣的宣教工作,幾乎陷入谷底。
1651年臺灣評議會致印度總督的信,就曾提起雙方衝突造成的傷害:
「這些意見不同,在團體中造成很大的傷害,幾乎沒有一個人可以倖免,也沒有任何對策可以因應。有一段很長的時間教會沒有舉行聖餐,臺灣評議會和法庭也停止會議。人與人之間不能互相容忍,人們之間的愛消失了,變成冰冷的石頭。」(四一 350頁)
其結果使得有理想的宣教士紛紛離臺,1647年在巴達維亞宣教極富盛名的葛拉比牧師(Rev. Dannel Gravius),來臺四年,也在絕望中以回原教區為由,離開臺灣。
臺灣的宣教工作每况愈下,更有一些垂涎臺灣豐厚稅務的宣教士,更替來臺,於是種下了後期遭人詬病的結果。
此外,他們在臺灣教化工作上,亦患一個盲點,以新港語做為教材,忽略各地區平埔族語言不同,後來雖有赫巴迪牧師(Rev.Joannes Happartius)學習華武壠語,重編當地教材,並著華武壠語字典。
使華武壠社、和大波羅社和二林社一帶,1659年受洗者多,可惜仍是局部,對於全區無大助益。尤其瘴癘凶猛的南部地區,語言不通,只好強迫他們先學習新港語,後來發現成果不彰,又改變要他們直接學習荷蘭語。
因此緣故,南部各社雖說被荷蘭統治25年,在語言隔閡下,教化成效不彰,且從初期歡迎設立學校,到後來變成怨恨殖民下的學習。
1657年巴達維亞方面也發現此問題嚴重,寫了一封措詞強烈的信給臺灣教會,信上說:
「經過那麼多年,我們現在才驚訝的發現南部的居民,是以一種他們無法了解的語言在接受教育。」(三九368頁)
但這發現為時已晚,臺灣平埔族與荷蘭人的關係已不似早期荷蘭來臺時,那時教會都能代替荷蘭政府,用愛心去感化平埔族,使那時的平埔族人,願意跟隨牧師指示,甚至帶兵去征服臺灣其他各社。使荷蘭人得以藉由 4社兵力,在駐台有限人力下東征西討。
教會到了荷蘭晚期,已成為沒有愛心所在,而且在教化內容爭議不休,已與當地平埔族人成為鴻溝。使得明鄭入台,平埔族人甚至都採壁上觀,沒有與荷蘭人共生死,共同抵禦敵人的意念。
談到荷蘭人在台宣教一事,同治10年(1871)英國來臺宣教的甘為霖牧師(Rev. William Campbell),在著作《在臺灣傳教之成功》一書,感傷地寫下:
「1661年5月17日(星期二)有住在山地及平原的住民包括長老,實在是住在南部地區之人民,全部多多少少投降國姓爺;每一個長老都收到其禮物,淡色的綢袍、金頂帽子以及一雙中國靴子。
……這些傢伙將我們努力培植於其心中,真正的基督教的信仰,以侮蔑的言語道出,而高興現在用不著上學了。他們到處毀壞書本器具,而又重新偶像崇拜的無稽信仰。
國姓爺已經到達的報導傳佈之後,他們即殺我們荷蘭人之一,砍下頭後圍繞著高歌跳舞,其狀甚喜,猶如從前獵取人頭一樣。」(九五 27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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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個人分類:第 2 章 -- 荷統治時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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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9月 23 週三 201517:00
  • 貳之四、荷蘭稅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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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蘭人治臺,採取對原住民懷柔,以及對移民招墾二方式並行政策。在懷柔政策上也以尊重原住民做法,譬如說在教化內容上,也多以原住民語言為主。對於徵用原住民土地,像建大員的土地,也能以康甘布15匹向新港社換取。
基本上,荷蘭在統治初期,尚知其為外來者,在尊重原住民原則下免其稅賦。直到1644年3月,召集南、北和東部會議,為扶助各地教育,令其繳納教育每年所需米糧,各部落皆喜從命,又要求各社給移民耕作的農地,每甲繳納2勒阿爾(約16錢),統計到1644年底,可收入700勒阿爾。
1624年荷蘭人初抵臺灣,就發現臺灣出產好米,而平埔族當時的風俗,是由平埔族妻子從事耕耘,而丈夫從事打獵、戰鬥的工作。而且臺灣鹿皮很多,每年可得20萬張。
臺灣魚獲量又豐富,許多中國漁民因此會搭舢板船,來臺灣沿岸捕魚,尤其是烏魚。此外,在臺窩灣每年有百艘中國戎克船來此,與平埔族互市,買賣鹿皮和鹿肉。
針對這些情報,於是開始規劃臺灣,祈使能先從荷蘭屬地,招募華人帶頭來臺開墾耕地。移民初期免稅,但到1640年時9月起則開始徵收丁口稅,每人繳交1/4勒阿爾(約2錢)。同時因應臺灣教化發展所需,開始對「短期」來台人士徵收人頭關稅,每人1勒阿爾(約8錢),並開始徵收進出口稅一成。
這些收入總計到1641年底,預估可收1萬2千勒阿爾。這些人頭稅後來仍有更動,像1641年底,為改善人頭稅及關稅開始以「鍋」計口,加徵2士德回耳(約0.3錢)。1645年為建設大員至安平道路,對中國人除徴人頭稅外,又加徵工程稅每月2士德回耳,直到工程成本收回。
而中國人為逃稅,於是利用「水上執照」全部居住在帆船上不必下水繳稅,因極危險且漏稅者多。於是荷蘭人又規定,帆船應按其大小,載貨1萬斤以4人為限之比例,發給水上執照,其餘多出人口每月仍應繳納人頭稅(十一     449頁)。同時對於來臺貿易所有船隻,開始徵收什一出口稅。
這個稅收即使日本人也不例外,造成日本人反抗,是後來釀成「濱田彌兵衛事件」的主因。而對一些來臺捕漁的漁船也是按例抽取什一稅金。但實施不久,由於中國舢板船經常逃稅,且船家對每次出海就須繳稅甚覺不便,1630年於是應船家要求,每月換發1張執照,繳稅1勒阿爾(約8錢)。
此外對包括狩獵、製酒在內各樣事業,荷蘭人也都照樣收取什一稅賦。荷蘭人對於收取各樣稅金,通常尚能負起保護責任。荷蘭人嚴格禁止沒有繳稅船隻在臺捕漁,但對繳稅船隻遇難則會出兵討伐,這也是荷蘭人南北征討,降服各社平埔族的原因之一,約束平埔族人為害這些繳稅的移民。
但到1645年荷蘭人即改變這個政策。因移民所到之處,開始煽動各社叛反,且有不肖商人假借荷蘭人名義向其歛徵,於是接受范布連牧師(Rev. Van Breen)建議:
「對今後居住北方的中國人,不再發給『通行證』及『漁業許可證』」。
同時要求從各部落趕出中國人。這些中國人人數雖極少,但卻是提供他們民生必需品的來源。《巴達維亞日記》記載:「彼等甚怕中國人,非用其手勞力工作則不得食物,中國人又以斷其食鹽相威脅。
為鼓勵各社驅逐中國人,因此應各社要求,開始設有「贌社」,以供應日常生活用品買賣。康熙36年(1697)來臺採礦商郁永河著《裨海紀遊》說:
「贌社始自荷蘭,就官承餉曰社商,亦曰『頭家』。8、9月起,集夥督(督促)番捕鹿,曰『出草』。計腿易之以布,前後(腿)尺數有差(別)。劈為脯筋,皮統歸焉。惟頭及血臟歸之捕者,至來年4月盡而止,俾鹿得孳息,曰『散社』。」
這在荷蘭人統治下本為良好的制度,可避免各社原住民被剝削,讓鹿有隙繁殖生產,也成為各社主要賦稅來源。可惜發展到明鄭以後卻成為官商勾結,不少平埔族被重重剝削的惡法。
中國移民來台
對於獎勵移民耕作,荷蘭採取比較主動做法,除號召海外屬地華人,帶頭開墾外,治臺初期也曾唆使中國移民來臺,主動派船接駁,1631年4月3日《巴達維亞城日記》記載如下:
「公司以船載運中國人170人,及葡萄牙俘虜15人前來,艙位如有餘位,則中國人當更加多,長官之意見,如認為使用中國人有利,則為此輸送,需要派大士希布船1、2艘。故雖請求許可千人,因無餘地,故無法予以輸送。」(十一   69頁)
事實上,荷蘭統治時移民多屬短暫來臺,居住者很少。1626年西班牙為探荷人敵情,派人繪製大員(安平)附近地圖,該地圖寫有中國人五千,日人一百六十之附註。這是荷蘭人剛建市時,臨時招募來的人口,卻因當年底發生瘟疫,死亡慘重,故多佚散回國,故為開墾需再從中國運人來臺。
這些來臺開墾移民,1640年根據「人頭稅」計算,總計有3560人。為求有效開墾,荷蘭採用團體的力量共同開墾。道光9年(1828)姚瑩東著《埔里社紀略》說:
「昔蘭人之法,合數十佃為一結,通力合作;以曉事而貲(財)多者為之首,名曰小結首。合數十小結中舉一富強有力,公正服眾者為之首,名為大結首。有事,官以問之大結首,大結首以問之小結首;然後有條不紊,視其人多寡授之以地,墾成眾佃公分,人得地若干甲;而結首倍之,或數倍之,視其資力。」(二五九     506頁)

而開墾的土地則擇各社區域以外之地耕種,為獎勵開墾最初僅徵稅1/20,1645年後增為1/10(十一 431頁)。為使開墾增加,據稱荷蘭時期,設有牛頭司。雍正2年(1722)周鍾瑄著《諸羅縣志》:
「陳小崖外記云:『荷蘭時,南北設二路牛頭司,牧野生息,千百成群。犢大,設欄擒摯之。牡則俟其餒,乃漸飼以水草;稍馴狎,閹其外腎令壯,以耕以輓,綍者縱之生。』」
1648年赤崁4社稻作收成良好,每戶可收精製稻米800多斤。1649年荷蘭通過會議,買牛121頭轉售給已熟習犁田和牛車的赤崁等社(二五九   426頁)。
對於稻作稅金收取方法,與打獵的鹿稅一樣,皆為什一稅。為鼓勵生產,荷蘭並設有「貸款」制度,全由「牧師」代理。
本來來臺開墾移民多屬赤貧,因此多需貸款,由於開墾後收成的蔗糖、稻穀或鹿皮,多由公司收購,因此收購價便成為能否鸁餘的關鍵。
尤其是獵鹿,1645年以後,因年年捕捉鹿量大減,故有移民在貸款之初,就向牧師請求,能否以鹿皮百張10里爾(約80錢)向其收購,如不被接受,到時還款,就須向其他移民借貸,每月利息高達4.5%(二五九 430頁)。故為爭取移民權益,也是造成教會與行政部門衝突的原因。
事實上,荷蘭統治時期移民數目不多,所開墾田地有限,統計1645年為3千甲,1656年則為8千4百餘甲,到1659年則增加到1萬1千甲左右,這就是後來所謂的「王田」,荷蘭人皆刻以什一稅和產物收購權。
至於後來學者像《諸羅雜識》記載:「蓋自紅夷至臺,就中土遺民令之耕田輸稅,以播種十畝之地名曰一甲,分為上、中、下則徵粟。其陂塘堤圳修築之費,耕牛、農具、籽種皆紅夷資給故名曰王田。」(二六○  上164頁)
至於荷蘭人從每甲田地徵收的賦款「上則田18石,中則田15石6斗,下則田10石3斗。上則園10石3斗,中則園8石1斗,下則園5石4斗。」稅賦達30%幾,遍查當時荷蘭資料則無此說,應為明鄭時代的植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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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9月 22 週二 201516:00
  • 貳之五、濱田彌兵衛事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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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蘭人想在臺灣抽稅,對日本人亦然,想抽1/10的稅,但又怕傷害,原與日本建立好的貿易關係,故改稅名為安全貿易保護費,但被日本人以他們更早來臺為理由,加以拒絕。
事實上,日本人早在萬曆21年(1593)就想招降臺灣,當時的大將軍豐臣秀吉,曾遣使呂宋的特使原田孫七郎,致書給當時稱為「高砂」的臺灣,祈能向日本朝貢。
但臺灣當時僅是由數千個小部落組成的國家,故無能給予回音。而後日本內戰由德川家康取得政權,為鼓勵海外貿易,特頒「朱印狀」給出海的商船,並於萬曆37年(1609),派有馬晴信來臺,並到東海岸探險。
萬曆43年(1615)取得對臺朱印狀的長崎代官村山等安,自行招募人員4,000人,集資編成戰船13艘企圖遠征來臺。不幸途中遇到颱風,部份飃至南洋,部份飃至淡水、安平及打狗(高雄)等地而告失敗。
後來雖聞日本將有攻臺之舉,但對當時剛建國的幕府言,國內政事繁多,加上怕天主教危害政權,於1636年起實施「鎖國政策」,攻臺之舉因此無疾而終。日本人雖因鎖國不再侵臺,但對臺灣成為其屬國之觀念耿耿於懷。
而荷蘭人為徵稅,希望仿照葡萄牙「澳門」模式,一面禁止日本船來航,一面想求得日本幕府諒解。於是派臺灣長官諾伊特(Pieter Nuyts)1627年7月出使日本。
剛好1626年5月,日人濱田彌兵衛為領取前年所訂中國貨物來臺,但遭荷蘭人禁止,荷蘭人又禁止其前往中國領貨。在無可奈何下,於是在1627年以沙填壓空船,另載臺灣新港社頭人「理珈」等16人,及中國通譯 2人回日本。
向其船東代官末次平藏,訴說荷人侵臺的不是,並由「理珈」等出面表明,彼等係為獻臺灣土地而來。因此諾伊特到日本,引起幕府不滿,並對諾伊特解釋:「臺灣已經與中國協定,始行佔領一節。
不但不聽信,且不謁見。不得已,諾伊特於11月底無功返臺。因此懷恨濱田彌兵衛破壞其出使目地。利用1628年5月濱田彌兵衛載「理珈」等返臺機會,以怕暴亂為由,沒收其武器,並以叛國名義囚禁新港社「理珈」等人。
對濱田彌兵衛則置之不理,不許其返日,也不許其離臺至中國購物。在走投無路下,不得已,濱田彌兵衛只好偕部下12、3人,於6月底,假以拜訪為由,到諾伊特公館。利用機會以武士刀捆綁,脅迫諾伊特,並由日本船來援100多人,形成雙方對峙。
直到7月初經談判,諾伊特始答應除釋放新港社等人,返還沒收物品,並賠償日本人,因停止貿易所受的損失外,同時,也保証日本人的安全。雙方約好各出五名人質,互搭對方船隻一起出航,到日本換俘後,此事件方才落幕。
沒想到一抵日本,因末次平藏的報告,其船及人質全遭日本幕府扣押,並封閉荷蘭商館禁止其買賣。消息傳來,使得巴達維亞總督大驚,立刻撤換諾伊特並加囚禁。以布德曼(Hans Putmans)替代為臺灣長官。
又派特使威廉楊仙立即到日本解說,求取諒解。此事件後因曾任職日本平戶商館館長,新任巴達維亞總督與日本關係良好。加上末次平藏於1630年去世。在沒有堅強反對者下,而且1632年荷蘭為展示誠意,又將主事者諾伊特交給平戶藩主。
日本幕府認為有誠意,於是在11月釋放人質,解除貿易禁令,並准許各船開出。而諾伊特本人則遲至1636年方釋放返國,為整個事件劃下句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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