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紅衫軍退潮後不久, 11月 3日國務機要費偵結,吳淑珍因貪污與偽造文書罪遭起訴,馬永成、總統府辦公室主任林德訓、總統府出納陳鎮慧等經起訴求處緩刑,前總統府機要室主任曾天賜、 李碧君也遭緩起訴。為回應社會的不滿,陳水扁立即召集呂秀蓮、蘇貞昌、游錫堃、柯建銘等黨政要員會商,結果原本對總統涉及貪腐也不滿的蘇貞昌,當場表示: 「如有必要內閣總辭,我不會戀棧」以辭職,以及「有立委要支持免案」為由,要求陳水扁下台的「逼宮說」。


但在游錫堃暖頰下, 11月 5日達成該晚由陳水扁電視轉播,親自向人民報告,宣示「吳淑珍一審被判有罪就下台」的折衷建議,而對陳水扁主張罷免的「新潮流」 15位立委,也在蘇貞昌態度軟化下撤消原欲將陳水扁送中執會處理的主張。與此同時,對於扁珍如果涉案,曾對外發表:「李登輝認為民進黨應自行清黨、扁應主動下台的想法沒有改變。」


對於吳淑珍起訴,原本要參與「三罷」的台聯黨,也因中南部憂慮本土政權不存而反彈,台聯黨主席蘇進強審視局勢,向李登輝報告,李登輝以:「尊重黨團決定。」而免除了陳水扁被「三罷」可能成功的危機。事實上,審訊總統確實觸犯「憲法」,為免審訊繁複貽誤治國,為求一勞永逸, 12月 14日民進黨立委提案聲請釋憲。(四一三)


「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」,陳瑞仁起訴總統夫人,表面似乎合乎正義,但不顧「憲法」的存在,標榜「司法獨立」的檢察官個人意念,卻成為整個社會的爭辯。尤其 「違憲」,是否引起國家動盪和不安,都不被考慮。司法已成為繼媒體後,另一種「獨斷獨行」,摧毀政府體制的工具。誠如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投書媒體所說:


「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總統豁免權規定,總統免受刑事訴究,表面上目的固在維護元首尊榮,深意則 在避免元首,因位高權重,反而無法受平常心對待,無論判決結果如何,正反都難平息議論。既然訴究不能彰顯正義,乾脆立憲阻絕,這是檢察官在發動『國務機要 費』一案的偵察行動前,應有的警覺。」


又說:
「陳瑞仁檢察官不去體察『憲法』的用心,反倒研發出兩個『突破封鎖』的『撇步』:首先是在起 訴時間上,認為可先進行蒐證調查、做出是否起訴的宣告,只要把真正的起訴動作,延至總統卸任之後,就不算違憲對元首訴究;其次是在起訴對象上,認為可以擺 明饒過總統本人,只辦第一夫人與總統辦公室部屬等共犯,就不算侵犯對元首的保障。」


對於司法這種「個人」特權,總統都不能免於利害,何況是一般人的生命財產。所以陳師孟有感而發的說:「以鑽法律漏洞、玩文字遊戲為能事,其實正是少數法律人『以文害義』的典型。」


至於司法已淪為「檢察官」個人價值觀的認定,陳師孟也說:「檢察體系,從來就有別於司法體系隸屬法務部,乃是行政體系的一環,本當有層層節制的官僚倫常, 與行政秩序才對。然而實際上,卻是承辦檢察官一人的自由心證就算數,以致從各級檢察長、檢察總長、到法務部次長、部長等所有上級,對出爐的起訴書都不敢置 喙。

高檢署與地檢署兩位檢察長,提到陳瑞仁的起訴書時,居然表示只『改了幾個錯字』,彷彿由長官變成檢察官的秘書,是理所當然。如基層檢察官以上各級,真 只是幹些行政文書、分類輪派等事,既不做個別檢察官的督導指揮,也不介入個案諮詢決定,那養著整個檢察系統,上上下下,所為又是何來。」(四一四)


事實上,臺灣司法體系不僅墮落,也是另類獨裁。非僅檢察體系「官官相護」,法官問案亦可不審視案情,或根據當事人要求調閱證據,僅以法官「個人」主觀判 斷,詢問原被告幾次,就逕自定讞。而所謂「三審」制度,也是「掛羊頭賣狗肉」,成為有關係走後門者、甚至「有錢判生、無錢判死」天堂。

臺灣雖標榜「法 治」,但官司往往關係當事人的身家財產,所以打官司找人幫忙,是想當然的事,但在臺灣許多時又屢試不爽,走「後門」便成為官司致勝關鍵。這是陳哲男所以被 起訴司法黃牛的原因。「司法」對全國人而言,也是另類「牛鬼蛇神」,在證據難找下,可用來敲詐、賂賄的另類賺錢門路。而且不會檢討,可以隨時以法律程序, 逮捕對他們「清白」懷疑的人。


就以「國務機要費」為例,集全國最高民意機的立法院,雖有超過二分之一,代表同意罷免總統,因未達三分之二門檻,仍無法罷免的總統,卻可以一、二位檢察官 起訴,或法官判決,輕易讓讓總統去職。此外,對於審訊的法官,也可不管其意識形態、統獨情結,卻可偵訊影響其主觀的「政治事件」,整個過程是否合理,是否 違憲,若果起訴或判決錯誤,司法體系也無處罰和賠償辦法。對總統尚可如此「獨裁」,何況百姓,在「官官相護」下,更無伸冤管道。「獨立辦案」成為另類的 「司法獨裁」,可在貪腐的時代,成就更大的貪污。


像發生於 87年(1998)的寮國「紅花酒店案」,原係單純的國外高級旅館 股份買賣,因買賣時酒店尚未完工,故約定買方可以施工做為買賣價金的一部份。未料,買方葉啟宗、杜瑞成、盧榮振、黃敏唐、邱肇賓等人偽造很多出口單據,以 報高投資成本,甚至勾結當地官僚在不付後金下佔有整個酒店。此案雖被劉承武檢察官起訴,但地院法官李維心及高院法官吳敦、何菁莪以及林陳松,卻不願追查證 據,僅以問話做為判案依據,林陳松甚至在當事者面前,以無法形容嘴臉,在告訴人面前調侃檢察官說:「檢察官起訴錯誤,因為這是侵佔案,但檢察官卻以詐欺罪 起訴,所以告錯了。」


像這樣買東西不付款,甚至假單據達到詐財目的,連小孩都知道對錯的案情,法官怎可在當事人要求查證而不查證,況且起訴內容也不是當事人可決定,係由檢察官 定起訴。而法官不管司法判決,是否影響當事人身家財產,以法官所說「是侵佔而非詐欺」,「告錯」理由宣判對方無罪。法官無法「將心比心」,極易予人法院貪 腐,「有錢判生、無錢判死」的認知。


事實臺灣法院就是如此,兩蔣時代裁培出來的法院,從「二二八事件」開始冤死多少人,臺灣人對此「亂判」法院,又能要求什麼「公義」。而法院不謀改進,六十 多年來一再要人民「相信」。但對「司法獨裁」又不思改革,對亂判的司法人員既無懲罰辦法,官官相護下國賠更難。而由司法人員籌組的「司法改革」往往美其名 「獨立審判」,其實卻是要求司法「更專制」、「更獨裁」。

臺灣現代人心變壞始自司法,這個形容並不為過。也因司法「亂判」,才使「寮國紅花酒店」僅付定金的被告,在一案不得二告,得以從此據有該酒店。如到 寮國者,輕易一問就知「紅花酒店」現在老板是誰,已被佔有事實極易判斷。像這樣不公不義判決,臺灣司法完全靠主觀判斷,甚至可讓金錢打通關節成為勝敗關 鍵,臺灣不被公開的司法黑暗尚有多少,未為人知。


臺灣司法的「官官相護」,又可以 95年(2006) 3月到 5月短短三個月,就發生涉及多起高院法官,像陳祐治、周慶光、李文成以及陳成泉等,不是涉入司法黃牛、收賄等罪,甚還「官官相護」將收賄罪證確鑿的前高院 法官張炳龍,改判無罪。(四一一  2頁)「有錢判生無錢判死」,臺灣司法之貪腐及敗壞,「司馬昭之心」路人皆知,比清代有過之而無不及。
可笑的是,臺灣司法腐敗連大法官也不例外,林子儀大法官被媒體披露三次財產申報不實。


就像財團爭奪 SOGO經營權,不管原經營者太平洋集團章民強、章啟明父子如何抗告,法院置之不理,一拖數年損失可謂不貲。若非媒體窮追猛打,以及總統夫人涉及收賄禮券案,最後才因政黨惡鬥,國人重視,法院才起訴經營權搶奪過程,抱著電腦親自向總統夫人簡報的遠東集團徐旭東等 人。

像太平洋集團如此財富尚且差點冤死胎中,何況一般百姓,沒有財勢的恐怕未打先輸。事實上, SOGO官司一等國務機要費起訴,媒體不再報導,也就停擺。這個案要結案恐怕要等到「地老天荒」。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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