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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政隆的新台灣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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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者:李政隆 李政隆原本是一位名建築師,曾任大學建築系教授,也曾榮獲教育部團體頒發「木鐸獎」,且是深愛台灣的歷史學家,著有《新臺灣史》、《臺灣基督教史》。現任基督教恩友中心執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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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9月 11 週五 201518:00
  • 肆之三、臺灣的經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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鄭成功經略臺灣,先以屯糧為主。因當初攻臺,聽從何斌建議,以為一到臺灣,即可解決糧荒,故攻臺時僅備少量糧食,及至澎湖行糧已盡,搜括無所得。
不得已當晚冒雨起行。幸得天祐孤忠,原必經熱蘭遮城下的鄭軍,卻因鹿耳門海水突然暴漲,得以順利繞過熱蘭遮城,從北線尾和老灣之間攻入大員(安平)。
但所得糧食也僅夠半月。因欠糧,雖親自視察平埔族各社,所得仍少,與當時何斌所述不同。不得已,從圍城撥出兵力,立刻實施寓兵於農的「屯兵」政策。
故在6月初一面攻臺,一面劃分行政區域,以赤崁為東都明京,設承天府。另於南北兩處,設天興及萬年兩縣,且將臺灣城改為安平鎮。並以贊成攻臺的楊朝棟為首任府尹。並於6月14日,宣佈了8條「撫臺」令諭,其內容如下:
1、 天府安平鎮,本藩暫建都於此,文武各官及總鎮大小將領家眷暫住於此。隨人多少圈地,永為世業,以佃以漁及經商取一時之利。但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。
2、 各處地方,或田或地,文武各官隨意選擇創置莊屋,盡其力量,永為世業;但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。
3、 本藩閱覽形勢,建都之處,文武各官及總鎮大小將領,設立衙門,亦准圈地創置莊屋,永為世業;但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。
4、 文武各官圈地之處,所有山林及陂地,具圖來獻,本藩薄定賦稅,便屬其人掌管;須自照管愛惜,不可斧斤不時,竭澤而漁聯後來永享無疆之利。
5、 各鎮及大小將領官兵派撥汍地,准就彼處擇地起蓋房屋,開闢田地,盡其力量,永為世業,以佃以漁及經商;但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。
6、 各鎮及大小將領派撥汍地,其處有山林陂地,具啟報聞,本藩即行給賞;須自照管愛惜,不可斧斤不時,竭澤而漁聯後來永享無疆之利。
7、 沿海各澳,除現在有網位、罟位,本藩委官徵稅外,其餘分與文武各官及總鎮大小將領前去照管,不許混取,以候定賦稅。
8、 文武各官開墾田地,必先赴本藩報明畝數而後開墾。至於百姓必開畝數報明承天府,方准開墾。如有先墾而後報,及少報而墾多者,察出定將田地沒官,仍行從重究處。
以上令諭,主要係因應需要,撥發土地予文武各官及各鎮大小將領官兵以獎勵生產,充足稅賦為目的。其中有4條,列明所有文武官員,及各鎮大小將領官兵,在自由圈地時「不許混圈」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。
表面看來這像是為保護當地平埔族及百姓。事實上,鄭成功來臺即無視當地平埔族土地,以「屯兵」需要將土地交予文武各官,及各鎮大小將領官兵。
而令諭內容,表面除安撫平埔族外,主要也是保護鄭成功由荷蘭人手中接收過來龐大的「王田」利益。設使不下此令而讓官兵搶耕「王田」,對鄭成功的損失將不可估計。
鄭成功到臺後,亦知部下多海盜,若不嚴法,臺灣不足為治,他曾言:
「子產治鄭,孔明治蜀,皆以嚴從事。況立國之初,不加一番整頓則流弊不可勝言也。」
為示決心,入臺不久,即以搶掠百姓,監匿米粟,斬殺宣毅後鎮吳豪,綑革右虎衛陳蟒。後又以小斗散糧,殺承天府尹楊朝棟一家,又殺萬年縣知縣祝敬,將其家屬發配功臣為奴。至此人心惶懼,立法乃立。
寓兵於農政策
事實上,當時赤崁一帶佈滿平埔族。因鑑於過去郭懷一,抗荷事件失敗,乃因平埔族出兵助荷。故一面攻城,一面採懷柔政策,招降平埔族,賜以禮物。
楊英在《從征實錄》中,有如下描述:「各近社土番頭目,俱來迎附,如新善、開恩等里,藩令厚宴,並賜正副土官袍帽靴帶。由是南北土社,聞風歸附者接踵而至,各按例宴賜之,土社悉平懷服。
平埔族也鑑於鄭成功人海戰術的強大,因而敢對荷蘭人宣戰。為避免傷亡,除少部份抗鄭外其餘皆降。因此鄭成功的「屯兵」政策,可說在毫無抵抗下實施。
其「屯田」概可分為4種:「官田」分兩種,鄭成功接收荷蘭人過去移民所耕的「官佃田」又稱「王田」,以及授予文武官員的「文武官田」二種。
「王田」部份皆屬水田,由鄭氏家族提供疏圳、耕牛、農具及籽種等給官佃,等收成後,官佃每甲再按上則田18石、中則田15.6石、下則田10.2石繳給鄭氏家族。
清代首任諸羅知縣季麟光,曾批評明鄭時,官田稅之重幾為全國之冠,他說:「海外之田,內地不同;內地之田多係腴壤,為民間世守之業。
臺灣水田少而旱田多,砂鹵之地其力淺薄。……況(全國)田租之最重者,莫如蘇、松等府,每畝輸納1斗5、6升至2斗止矣。
今(臺灣)田園1甲計10畝,徵粟7石、8石;折米而計之,每畝至4斗、3斗5、6升矣。民力幾何?堪此重徵乎?……
況官佃之田園,盡屬水田,每歲可收粟50餘石,鄭氏徵至18石、16石,又使之辦糖、蔴、荳、草、油、竹之供(稅)。文武官田園,皆陸地荒埔,有雨則收,無雨則歉;所招佃丁,去留無定;故當日歲徵粟12萬有餘。」(二六二 106頁)
清初賦稅本就嚴苛,從季麟光的形容可知臺灣田稅之重,尚為中國各地最重稅的蘇、松等府的3倍有餘。況蘇、松等府土地豐腴,不似臺灣淺薄。
而明鄭徵稅更重,又比清初稅賦更重有2到3之多。若要形容當時稅收,用「暴虐苛政」形容並不為過。
「文武官田」雖為荒埔地,給明朝王親國戚耕耘,仍需納賦,如明寧靜王朱術桂,在高雄竹滬一帶開發數10甲地,鄭氏「從而徵其田賦,悉索募應(三六 93頁),上則田徵粟3石6斗,中則田3石1斗2升,下則田2石4升。
上則園每甲徵粟2石4升,中則園1石6斗6升,下則園1石8升。而佃農除繳交上述田賦外,須另給一定比例予這些文武官員,故稱為「私田」,係承租給佃農耕種的,又稱「租田」。
「營盤田」,則是給派駐各地的兵丁屯墾的田。鄭成功實施屯兵制曾言:
「今臺灣乃開創之地,雖僻處海濱,安敢忘戰。暫爾散兵留勇衛、侍衛兩旅以守安平鎮承天二處,其餘諸鎮,按鎮分地,按地開荒。日以什一者瞭望(十分之一守望)。相連接應,輪流選更,是無閑丁,而無逸民。
插竹為社,斬茅為屋,圍生牛教之以犁,使野無曠土,而軍有餘糧。其火丁(伙夫)則無貼田,如正丁出伍,貼田補入(以田補貼收入)可也。……三年開墾,然後定其上中下則,以立賦稅。
但此三年內收成者,借十分之三以供正用(供稅)。農隙則訓以武事,有警則荷戈以戰,無事則負襄以耕,寓兵於農之意如此。」(二六三 206頁)
營盤田只有「正丁」才有,所謂「火丁」是沒有的。而其家屬除非役殁,或退役出伍,其家屬才可繼承。前3年給錢開墾,收成3/10借為稅用。
而營盤田可以繼承,「永為世業,以佃以漁及經商」都可以。而為保護承天府,在有限的兵力下,這些田也僅能散在大員(安平)附近。
重稅苛政
明鄭稅賦最不合理的乃是抽田賦稅,以及抽各種農漁作物稅外,又抽很重的「丁稅」。季麟光也批評說:
「大江左右(長江一帶)田稅既重,丁稅不過1錢;且有一家數口,而報一丁;或按田 2、30畝,而起一丁,未有計口而盡稅如臺灣者;未有每丁重至4錢8分如臺灣者也。今既多其粟額,而又重其徵稅;較之鄭氏已減,較之內地則實難。」(二六二 106頁)
從上面稅則看,明鄭的稅賦不只比後來的清朝多,且比早期荷蘭統治時,抽的稅更重,不只田賦抽稅至1/3以上,而「丁稅」也從荷蘭時代的2錢,提高到「不分主客,計口計丁,每一丁,年徵銀6錢。」連小孩也計算在內。
至於平埔族的稅賦,則更重,分為兩種。既徵「丁口米」,又徵集體的「社餉」。《臺灣府志》記載:
「種地之番,鄭不分男婦(女),概徵丁米。識番字者,呼為教冊番,每丁歲徵粟1石;壯番1石7斗,少壯番1石3斗;番婦亦每口1石3斗」。
至於「社餉」,則沿荷蘭之制,各社由商人喊價,包辨其所有買賣,包括狩獵物的買賣等。明鄭稅餉既重,項目也繁多,所謂「百百稅」。
乾隆17年(1752)魯鼎梅輯《重修臺灣縣志》,亦稱:「按厝餉、磨餉,俱始於偽鄭。」(二六四120頁)
其中最不合理的,則爲水餉雜稅。《臺灣通志》曾批評說:
「水餉雜稅之徵多屬鄭氏竊據時苛政,而最重者莫如船港諸稅。夫船出入於港,而罟、罾、縺、蠔則取魚蝦牡蠣於港者也。乃既稅其船又稅其罟、罾、縺、蠔,且稅其港;蓋一港而三其稅焉!嗟此蠏蛤蚩蚩,有不望洋而興歎,相戒而裹足哉。」(二六五249頁)
可見明鄭苛政之一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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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9月 10 週四 201519:00
  • 肆之四、鄭經時的臺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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鄭成功治臺很短,無法看出什麼成果。倒是「屯兵」制不久後顯出效果。蓋自鄭成功東征來臺,留守金廈諸將皆抗命,不發一船來援致使糧絕。
鄭成功為此奔波,甚至達「官兵至食木子充飢,日憂脫巾(脫袍投降)之變。」的境地。除派人於鹿耳門等候糧船外,若有官私船東來者盡行買糴(糧)給官兵。並於4社秋收時持金10錠去買禾粟,但也只可給食10日。
而「屯兵」初時,疾疫大作,加上水土不合,死者更多。《臺灣外記》也記:
「時臺地初闢,水土不服,病者即死。故自各島搬眷,俱遷延不前。」
臺灣初闢的困難,在缺糧下又要招撫番社,又要包圍熱蘭遮城,其困難可想而知。而臺灣的危險,也使金廈各島將士,不肯搬眷來臺。即使為了爭奪權力,一度來臺的鄭經,等權力到手,也以剿除鄭泰為名,回駐廈門。
直到永曆18年(1664),金廈為清所陷,加上降將黃梧獻平海5策,沿海既遷界,無法掠取糧餉。鄭經只好率眾來臺,而當時臺灣的開墾,已有成效,足可提供來臺將士之用。
來臺後的鄭經,為加緊儲糧,因此,採用諮議參軍陳永華的建議,開始經略臺灣。陳永華,字复甫,福建同安人。永曆初,投靠鄭成功,因有幹才,為鄭成功賞識,授參軍職。
永曆15年(1661)晉升為諮議參軍,協助鄭成功攻臺。鄭成功死後,輔佐鄭經開始經營臺灣。
明永曆18年(1664),來臺後的鄭經,在陳永華輔佐下,除繼續實施寓兵於農的「屯兵」政策外。重新規劃行政區域,改東都為東寧(台南市)。
並改東興及萬年兩縣,為東興(台南縣北)及萬年(台南縣南)兩州,分諸將土地。課耕種、徵租賦、稅丁庸。並於南北兩路分設安撫司,鼓勵各鎮墾殖。
澎湖因地位重要,除設安撫司外,另置部隊防守。對於東寧府的建設,也能在荷蘭人既有的建設上,添加建設。使其更壯觀宏偉,他在柴頭港(臺南市大甲里)建窰,教人製磚瓦。並派人往內山伐木取材,以建造街道房屋,及衙門房舍。
並以荷蘭人留下的十字街,為經緯,劃分四坊,名東安、西定、寧南和鎮北。各坊置有簽長(區長)。4坊總計24里,實施明代保甲制,里設里正。其里,再編以10戶為牌,設牌首。10牌為甲,設甲首。10甲為保,設保長。
上下層次分明,管理容易。而對於原有平埔族散居其內的東寧府,以及平埔族人數較多的新善、開恩等里,則仍為社,社設鄉長,由社中頭目擔任,以理番務。
陳永華經略臺灣
明永曆19年(1665)開始以明朝體制蓋孔廟,建學校。起初,鄭經以臺灣地狹人疏為由擬暫緩,但陳永華勸之:
「成湯以百里而王,文王以七十里而興,豈關地方廣闊?實在國君好賢,能求人材以相耳。今臺灣沃野千里,遠濱海外,且其俗醇,使國君能舉賢以助理,則十年生長、十年教養,十年成聚,三十年可與中原相甲乙,何愁其狹促稀少哉?
今既足食,則當教之,使逸居無教,何異禽獸?須擇地建立聖廟,設學校,以收人才,遮國有賢士,邦本自固,而世運日昌。」
鄭經納其言,永曆20年(1666)終在承天府內,建造全臺第1座孔廟。其旁置有明倫堂。陳永華對學校設置,亦沿明朝科舉制度,設有學院、府學、州學、社學等四種。
「三年兩試,照科歲例開試儒童,州試有名送府,府試有名送院,院試取中,准充入大學,仍按月月課,三年取中試者,補六官都事,摺用升轉。」
至於偏遠的社學,則沿襲荷蘭時期由識字的平埔族教學,稱「教冊番」,享有歲納1石之優待。明鄭時期對臺灣教育貢獻十分有限,僅限東寧府附近,不似荷蘭和西班牙,教化至非常偏遠地區,且有不畏死傳教士為前導,在各處設立學校。
但因陳永華主張在東寧府,設置象徵中國封建儒教的孔廟,因而成為臺灣教化典範為後人歌頌。
臺灣在陳永華帶領下,除獎勵開墾,振興糖業等寓兵於農政策,也從事外貿,爭取外匯。然而這些事業所得,不足應付抗清的龐大軍需。
尤其永曆28年(1674)鄭經趁三藩之亂西征。以陳永華為勇衛兼留守東寧總制使,治理臺灣一切事宜。
三藩亂初始,臺灣尚能供給糧餉,但到該年底,因招募兵員過多且鄭經在廈門設六官,在財源不足下開始對攻佔各府、州、縣徵錢糧,也徵丁口稅稱為「毛丁」。
規定百姓年16歲以上,60歲以下者,每人每月納銀5分。
此外又徵船、鹽等稅以給兵食,但不長久,因鄭經一再背信耿精忠,促使耿精忠降清反攻鄭經,戰況急轉直下對鄭經十分不利,而臺灣蕞爾小島如何能長期供應,終因糧餉不繼致使兵潰。
鄭經不得不於永曆34年(1680)撤退回臺。而臺灣也因重稅,加上天災連連,米價騰貴,民不聊生,人心思變,種下明鄭敗亡的主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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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9月 09 週三 201519:00
  • 肆之五、理番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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散居在臺灣西南部一帶的平埔族,原無人統治,經荷蘭人治理後,仍盼望回復原來狀況。故明鄭攻臺,誤以為可以解脫荷蘭人統治雀躍不已。
不只新港4社不加抵抗,南部鳳山8社,甚至也有殺荷人取悅鄭軍之舉。當時正值鄭成功與荷蘭人用兵。惟恐平埔族助荷,故為安撫一面奪其土地,實施「屯兵」制。
一面則在攻臺不久,6月14日提出有名的撫番8條令諭。對於平埔族首次秋收,也能遣兵以錢購買。但這只是在金、廈抗令,「俱遷足不前」,有限兵力下,對赤崁附近不得不作的懷柔政策。偏遠地區則不如此。其治理則不出海盜作風。
康熙43年(1704)江日昇著《臺灣外記》記載:
「順治18年(1661)7月,張志、黃明縱管事楊高凌削土番,大肚番阿德狗讓殺(楊)高反。成功令楊祖征之,祖與讓戰,中鏢鎗死,其鋒甚熾,欲出援荷蘭。功復令黃安、陳瑞二鎮往征。安設伏誘戰,遂斬阿德狗讓,撫綏餘黨,班師。」
說明在偏遠的北部,明鄭開始以剝削平埔族為治理方針。當時,平埔族為臺灣最大人口。
事實上,明鄭由於清朝實施二次遷界,加上本身苛稅甚重,瘴疫盛行,不只移民不多,甚至很多叛逃,尤其到明鄭晚期,幾乎已到人人思叛潛逃的地步。
明鄭統治後,曾與之貿易往來的英國東印度公司遺留的文書記載,永曆24年(1670)稱有屯兵約7萬人。
永曆27年(1673)代表耿精忠來臺洽談聯合攻清的王鏞,歸回後描述鄭經的部隊說:「兵不及萬,船不滿百。」
臺灣兵力之少,使耿精忠對鄭經部隊從極重視到輕視,這是後來造成彼此內鬥的主因。
明鄭從永曆28年(1674),雖說鄭經以2千兵力開始西征,但8年征戰,從臺調兵遣糧者多,死亡更巨。
永曆34年(1679)清朝福建總督姚啟聖在漳州設「修來館」,以高官厚錄收買人心,並不加罪於過去投降明鄭之清兵。效果很好,日降數百,加上鄭經糧餉不繼,部將多降,鄭經僅存馮錫範、劉國軒等極少數兵將,慘敗回臺。
而施琅征臺,澎湖一役,消滅和擄獲鄭軍2萬餘人。最後以1萬兵力,兵臨城下,迫其投降,可見當時臺灣兵力之薄弱。
尤其明鄭降清後,施琅使其「文武官員、丁卒與各省難民相率還籍」。在當時運輸量極有限情況下,不到一年,甚至就達「近有其半」的數目。
可知明鄭未期,臺灣移民其人口數實在很少。清朝首任臺灣知府,蔣毓英修《臺灣府志》,其中「戶口」提到明鄭當時人口:「口偽額21,320人。」(一八八,14頁)與不久後,清朝清查臺灣漢人「16,820人」相差不多。
臺灣平埔族
由此可知,明鄭統轄的臺灣,仍以平埔族為主,而其人口,施琅曾上書康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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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9月 08 週二 201518:00
  • 肆之六、鄭經東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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鄭經在臺灣並不因滿清將其視為海外而息戰火,仍以經略中國為目標。
明永曆帝24年(1670)以招討大將軍名義,致書平西王吳三桂。以「今者四海顒望,惟殿下一人」期望吳三桂舉事。而「敝國雖小,樓船千艘,甲士十萬,惟殿下所使之。」鄭經願以臺灣之力協助。
果然明永曆27年(1673),中國暴發以吳三桂為首的「三藩之亂」,而駐守福建的靖南王耿精忠,因此致書鄭經相約抗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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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9月 07 週一 201519:00
  • 肆之七、對外關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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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鄭對外關係,是繼續鄭成功時代的對外貿易政策,與之貿易的國家,有東方的日本和琉球,西方的葡萄牙、西班牙和荷蘭等國。
然而當鄭成功攻佔臺灣後,與之貿易的國家就分成兩個集團,有在明鄭統治臺灣期間,始終與明鄭為敵的荷蘭,以及後來想與中國貿易不成,最後與明鄭互市的英國。還有在其間游離的日本和西班牙。
荷蘭因兵敗雖退出臺灣,仍一心想回臺,清朝福建總督李率泰清楚其意圖,認為可利用,來驅逐明鄭在中國的勢力。
康熙元年(1662)荷蘭海軍司令巴連衞林(Bathasar Bort)率12艘軍艦到閩江口,企圖遊說清廷,共同攻打金廈和臺灣,使臺灣重回荷蘭統轄。
第2年始達成軍事協議,清並應允其2年可至中國貿易1次。於是清荷聯合艦隊攻打金廈,使得明鄭因此失掉在中國根據地的金廈。
但滿清因懼荷蘭據臺,對其不利,故對其攻臺一再敷衍,不得已荷蘭只好自已攻臺。永曆19年(1665)攻佔雞籠,留部將比爾特(De Bilter)等200人駐守,永曆22年(1663)為勇衞黃安驅逐,名將林鳳在該役中陣亡。
永曆28年(1674)鄭經西征初勝後敗,最後靠著水師力量,佔有海澄和金廈,清朝於是又想藉荷蘭人攻取金廈,於是遣代表到巴達維亞請兵,但因滿清曾背信於荷蘭,故荷蘭無意出兵。
最後永曆37年(1683)清兵決定攻臺,恐力有未逮,復檄荷蘭海軍前來助戰,可是荷蘭海軍尚未到前,臺灣已投降,自是已不再需要荷蘭人,故協議因而作罷。
相反的,與明鄭關係良好的英國,卻是康熙3年(1664)才到中國,來尋求貿易,卻為葡萄牙所阻。不得已於永曆24年(1665),到臺灣尋求貿易機會,當時鄭經正尋求貿易夥伴。
故英船來到,不僅倍受禮遇,並在該年簽訂,允許與英國自由貿易的20條協議,出口免稅,而進口僅抽3%的進口稅,雙方並相約,每次英船前來,必載有明鄭所需的火藥和槍炮。
自此英國便成明鄭海外貿易的最大夥伴。及至鄭經西征,也允許英國人到其轄區內貿易。永曆31年(1667)並在廈門設立商館,隨著鄭經初期在中國的勝利,也帶來英國對中國貿易的期待。
後來鄭經戰術失敗,英國也隨其腳步退回來臺。由於明鄭出征中國,欠債者多,晚期英國在臺的貿易並不多。可以說,明鄭晚年,英國都忙著辛苦追討這些債務。而這些債務,最後也隨著明鄭降清,最後不了了之。
而明鄭雖也與日本貿易,但因貿易初期,明鄭扣留赴中國的琉球貢船,引起日本不悅斷絕雙邊貿易。直到永曆28年(1674),鄭經西征急需日本的武器,於是利用一日船,因颶風被漂來臺機會,款待來客,並為之修復船隻,且拒收謝銀,並謂彼此同為一家,而恢復貿易。
與日本的貿易,明鄭則以購買兵器為主,而輸出則以砂糖、鹿皮、米榖和藥材,據英人記載,臺日之間的貿易每年幾乎有50船之多。
而對西班牙的貿易,因菲律賓兩度殺害,數以萬計的華人,與明鄭留有很深的宿怨,永曆20年(1666)年,為化解間隙,呂宋總督曾遣傳教士前來,希望恢復雙邊貿易,並來臺宣教和蓋教堂。
恢復雙邊貿易,雙方約定互相保謢對方船隻,且往來船隻,皆須進貢舵桅,如違約當興師問罪。至於來臺宣教和蓋教堂,則為陳永華所拒。
而西班牙和明鄭的關係,表面上至此似已改善,但在西班牙的眼中,明鄭仍是其最大威脅。
而在明鄭眼中,大敵當前,不得不與之協議周旋,但事實上,則恨之入骨,幾次想找機會滅之而為快,可惜,幾次有意出兵攻打菲律賓,都因事出意外而作罷。
直到明鄭降清,都無此機會,成為為明鄭直到投降,仍不能完成的一件憾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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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9月 06 週日 201519:00
  • 肆之八、明鄭降清

li-zheng-long-1.jpg
鄭經因兵敗,回到東寧,不理國事,終日飲酒作樂。而陳永華又中馮錫範的奸計,相約解去兵權。等陳永華解去勇衛兵權後,馮錫範卻置之不理,反回頭掌握兵權,陳永華始知中計,因此鬱悶而卒。
不久後,鄭經亦亡,遺命鄭克臧繼任。鄭克臧取陳永華之女為妻,深受鄭經信任,鄭經西征時,特委以世子監國。由於鄭克臧嚴守律法,有其祖鄭成功風範,因此得罪不少群臣。
馮錫範於是串聯失意將領,及國戚造謠,說鄭克臧非鄭經親生且又嚴法,將對鄭家親族不利,不宜接替王位,入告於鄭經母親董夫人,收其監國印後,並加以縊殺,其妻陳氏並以身殉。
鄭克臧死後再以其弟,年僅12歲為馮錫範女婿鄭克塽代之。繼任後的鄭克塽年幼,加上馮錫範弄權,從此鄭氏一朝走向衰亡。永曆37年(1683)7月,清康熙皇帝因10次招撫不成,遂命靖海將軍施琅率兵東征。
施琅,福建晉江人,原名施琅為鄭成功部屬,屢建奇功,後因私斬部屬構隙於鄭成功,復又因部隊缺糧搶奪永寧及崇武二城,遭鄭成功斥責而迭有怨言。
於永曆5年(1651),全家為鄭成功所擒,施琅私自脫逃,鄭成功遂殺其父、其弟及一子一姪。因此恩怨,投清後的施琅,一意以復仇為志。由於精通水師,屢破鄭軍,康熙元年(1662)擢水師提督,次年又因攻克廈門有功,敘加右都督。康熙3年(1664),加授靖海將軍。
雖然施琅一意報仇,以攻臺為志。多次奏陳攻臺策略,然而以少數兵力統治中國的滿清,惟恐軍力不足,多有損傷,故以招降為政策,不但裁水師提督,改授施琅為內大臣。
直到康熙12年(1673)鄭經西征,使滿清體認到,明鄭若未能招降,有摧毀的必要。康熙20年(1681),清廷趁鄭經逝世其子克塽年幼即位,加上部屬爭權,認為時機成熟,重授施琅為福建水師提督加太子太保,於康熙22年(1683)6月率水師精兵2萬,戰船200艘攻臺。
澎湖一役打敗劉國軒所率2萬部隊。劉國軒全軍皆沒,1萬5千人死亡,5千人被擄,而劉國軒本人則趁亂駕小船脫逃。
劉國軒既敗回臺,臺灣抗清士氣頓時瓦解,以馮錫範為首諸人以為可攜眷,率兵南下取呂宋,其中建威中鎮黃良驥更以為「今日澎湖失守,臺灣勢危,不如將大小戰船及洋船配載眷口兵士,從此山邊直下,取呂宋為基業。
呂宋於1640年及1662年二次殘殺華人,每次死亡數萬人,其中多有明鄭寓居於菲島部下。永曆16年(1662)鄭成功本有意攻打呂宋,無奈暴病身亡。
永曆26年(1672)經多年的休養生息,中國又無機可乘,於是鄭經部將顏望忠、楊祥等重提攻打呂宋情事,但因馮錫範以師出無名反對而作罷。
隔年(1673)等鄭經決定興師攻打呂宋,卻因三藩之亂起無法成行,故攻打呂宋終成明鄭無法完成的宿願。
故有人主張既無法抗清就利用此時南下攻打呂宋時,但為暗中與施琅談妥投降後仍授為總兵的劉國軒所阻,並且多年征戰,橫徵苛斂,人心惶恐,叛降者多。
加上正談判投降細節時,施琅突然率1萬清兵,兵臨城下,是戰是和無人定奪,最後只好採劉國軒建議投降,結束明鄭一朝在臺22年的治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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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9月 05 週六 201518:00
  • 伍之一、治臺始末-1

li-zheng-long-1.jpg
康熙22年(1683)明鄭降清至清光緒22年(1895),中日甲午戰爭割讓臺灣給日本為止,清朝統治臺灣總計212年。歷經了康熙至光緒等8位皇帝,72位閩浙總督或福建總督,以及總督轄下83位福建巡撫的治理。
光緒13年(1887)臺灣建省,建省後又歴經劉銘傳、邵友濂、唐景崧等3位臺灣巡撫的管轄。事實上,滿州人自入關取得中國領土,實出乎意料。因此對於中國以外的土地取得興趣盎然。故在康熙3年(1664),攻下中國最後一塊土地金、廈時,認為已完全取得中國。
至於海外臺灣,則認為沒有攻打必要,故在康熙6年(1667),施琅出兵攻臺,在澎湖遇颱失敗後,就召回施琅,授以內大臣一職,準備予以閒置。並取消沿海禁界命令,令民展界返岸復業。
後因三藩之亂,鄭經也加入反清行列,故於康熙17年(1678)重頒禁界命令,加上10幾次招撫都未能成功。使清朝覺悟必要對臺出兵剿除,才能確保國土安全。
故利用鄭經死後內部不隱,於康熙22年(1683)派遣靖海侯施琅帶兵攻臺,果然奏效。澎湖一役殲滅明鄭近2萬人,種下明鄭不得不降的主因。
然而,對於是否要治理臺灣則成為爭論。因滿清以10萬兵馬入關,經數10年征戰,急需生養。在不同的種族情結下,如果再因治理海外臺灣耗損國力,恐得不償失。
故雖有施琅等一再奏陳,臺灣地位重要且「戶口數十萬」為由,奏請應納入治理並加尊號。但朝廷卻以「臺灣僅彈丸之地,得之無所加,不得無所損。若稱尊號、頒赦詔,即入於矜張粉飾,不必行。」為由回絕。
康熙23年(1684),施琅再以親征來臺的經歷,力陳守臺的重要,他奏陳臺灣不但土地肥沃,物產豐富,且人口眾多。
「臣奉旨征討,親歷其地,備見野沃土膏,物產利溥;耕桑並耦,漁鹽滋生,滿山皆成茂樹,遍處俱植修竹,硫璜水籐,糖蔗鹿皮,以及一切日用之需,無所不有。……臺灣人民稠密,戶口繁息,農工商賈,各遂其生。
像這樣的地方不加以統治只知「徙棄,安土重遷」,致使百姓失業流離實非經營長策。又說:
「況以有限之船,渡無限之民,非閱數年,難以報竣。使渡載不盡,苟且塞責,則該地之深山窮谷,竄伏潛匿者,實繁有徙;和同土番,從而嘯聚,假以內地之逃軍流民,急則走險,糾黨為崇,造舟制器,剽掠濱海。此所謂藉寇兵而齎盜糧,固昭然較著者。……
甚至此地原為紅毛住處,無時不在涎貪,亦必乘隙以圖。一為紅毛所有,則彼性狡黠,所到之處,善為蠱惑人心。重以夾板船隻,制作精堅,從來無敵於海外。未有土地可以托足,尚無技倆;若既得數千里之膏腴,有以依泊,必倡合黨夥,竊窺邊疆,逼近門庭,此乃種禍。
後來沿邊諸省,斷難晏然無虞。至時復動師遠征,兩涉大洋,波濤不測,恐未易再建成效。如僅守澎湖,而棄臺灣,則澎湖孤懸,汪洋之中,土地單薄,界於臺灣,遠隔金、廈,豈不受制於彼?
是守臺灣即所以固澎湖,臺灣、澎湖,連為臂指,沿邊水師,汛防嚴密,各相綺角,聲氣相通,應援易及,可以寧息。
因臺灣地位重要,實有治臺的必要,故在結論中,他直陳:
「臺灣一地,雖屬外島,實關四省之要害。無論彼中耕種猶能少資兵食,固當議留;即為不毛荒壤,必藉內地輓運,亦斷斷乎其不可棄。惟去留之際,利害攸係。
我朝兵力,比於前代,何等強盛。當時封疆大臣,狃於目前苟安,為計劃遷五省邊地,以備寇患,致賊勢愈熾,而民生顛沛。往事不臧,禍延及今,致遣朝廷宵旰之憂。」
最後,在施琅力陳下,又獲得大學士李霨等的認同,終於打動康熙治臺決心。康熙23年(1684)4月14日下旨將臺灣納入版圖,清廷於原有明鄭領地內,將承天府改為臺灣府,隸屬福建巡撫管轄,另設台廈兵備道統纜文武。
並以曾文溪、二仁溪為界,設置3縣,除臺灣縣,內闢府轄區外,曾文溪以北為諸羅縣,二仁溪以南為鳳山縣,直抵淡水溪(高屏溪)。
臺灣縣以下設有臺灣縣丞、新港巡檢、澎湖巡檢。鳳山縣以下設有淡水(高屏溪)巡檢;諸羅縣以下則設佳里興巡檢。
至於武治,除府治設鎮標營置總兵一員外,也以曾文溪為界分設南北兩路協標營,北路置諸羅(嘉義)設副將一員。而南路置於鳳山設參將一員。
另於澎湖、安平設水師二協標營各置參將一員,其水師之兵源則由福建之海壇、金門、閩安及廣東之南澳等水師抽調,至此,臺灣始為清朝統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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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9月 04 週五 201519:00
  • 伍之一、治臺始末-2-治臺初期政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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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雖為清廷統治,然而當時的滿清甚至中國人,皆以為中國為世界的中心,根本無視四鄰國家的發展,何況海外。因此對臺灣的治理,始終以防止成為海寇聚集地,免蹈明朝海寇為害的濫殤。
故治臺之初,不但不用心臺灣政治,革除明鄭時的苛稅,照當時施行在福建省的稅賦,平等對待臺灣人,僅以「照舊」二字,使臺灣又陷入明鄭苛稅。雖然當時施琅也曾上疏力爭:
「今部臣蘇拜等所議錢糧數目,較偽藩鄭克塽所報之額,相去不遠。在鄭逆當日潛稱一國,自為一國之用度。因其人地,取其餉賦,未免重科。茲部臣等奉有再議之旨,不得不就此數目覆議。
然仍無法改變清朝粗糙治臺,海外偏安的想法。另一方面,為避免漢人在台聚眾成寇,於是採侍郎蘇拜的建議,將在臺漢人盡徙內地。事實上,施琅在《陳臺灣棄留利害疏》時,曾言及臺灣人民稠密,戶口繁息,若欲將在臺漢人盡徙內地「以有限之船,渡無限之民,非閱數年,難以報竣。」
然而施琅所見,實為漢化平埔族雜處情形,等到真正重遷,才發現在臺漢人不多,故征臺第二年,施琅又上疏:
「自臣去歲奉旨蕩平偽藩,偽文武官員丁卒與各省難民,相率還籍,近有其半。
事實上,明鄭在台漢人不多,記載在《福建通志》則稱全臺人口共漢丁口「16,820」。而正確數目可以下列資料驗證。即明鄭抽取厝餉(房屋稅),故從厝的稅收數,可檢驗此人口數目的合理性。
康熙24年(1685)諸羅首任知縣季麒光,曾對當時清廷以明鄭舊額,「照舊」對臺民收厝餉時提出異議。他覆議時曾多次談到臺灣情景,其中對臺灣府房厝數目有詳盡的說明,他覆議:
「街市店厝偽額共6,270間半。今臺灣人民星散,傾壞甚多,除倒壞1,565間半,實在瓦厝2825間,草店厝1,880間。諸羅縣所轄俱係番社,並無街市店厝,合併聲明請免。」(二六五上247頁)
明鄭移民因競相還籍,故房屋傾壞者多,統計全台僅賸4千7百多戶,其中諸羅縣因係番社故無房厝。除厝數外,明鄭兵員集中的安平鎮,他也說:
「鎮省渡船34隻,年徵銀400兩。查鄭克塽及偽文武皆住安平鎮。往來絡繹,故有是餉。今止住營,兵稅從何來?」清楚說明安平鎮及臺灣府民居情形。
由此可知當時移民實際不多,何況這些房厝還包括有番民雜處在內的人口。所以首任臺灣知府蔣毓英修《臺灣府志》,對報丁的「戶口」記載,說:
「口偽(鄭)額二萬一千三百二十,底定存冊一萬二千七百二十四。」其報丁繳稅的人口數,又比《福建通志》所記載的還少,可見隨著歲月遷移,許多在台漢人還在相繼還籍。
康熙27年(1688)《華夷變態》記載,曾有臺灣船駛入長崎,稱尚有2船準備渡海到長崎,然因人口減少,無種甘蔗的人,糖產量已大為減少,恐載貨不足不能啟程,以前臺灣甚為繁盛,居住的漢人有「數萬」。
自隸清後,居民年年回歸漳泉、廈門等地,現僅有漢人「數千名」。故糖和鹿皮的生產已不及從前1/10(一八七34頁)。
而臺灣漢人的減少,不只臺灣府,明鄭時闢有27處港口,除散佈於曾文溪和二仁溪間,所謂台江7個港口外,其餘皆已為全台南北往來交通樞杻,像打狗、笨港、鹿港、淡水和雞籠港等,對這些港口,季麒光也說:
「查港社係土番所居,紅毛始設,贌商稅額尚輕,偽鄭因而增之。」(二六五上245頁)
這些港口因部份移民離去,仍有六個港仍未承贌(租)出去,其餘21港則已減價3/10承贌出去了。這段敘述,從港口也採平埔族的承贌制度,說明了臺灣許多重要地方,皆為平埔族,而且顯明清初平埔族人除耕作捕獵外,也熟知捕魚、從商儼然漢人樣式。
這也是為何施琅初抵臺灣,有「臺灣人民稠密,戶口繁息。」之說。面對這麼多人,若欲盡徙內地,而有「以有限之船,渡無限之民。」的感嘆。
其實這是誤解,是初到臺灣的表面觀感,等時日一久,才知這些人原來是平埔族人,「彌山遍谷,多屬土番。這是後來他改口,且以一年不到時間,達到「相率還籍,近有其半。」的原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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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9月 03 週四 201518:00
  • 伍之一、治臺始末-3-清初治台三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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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治理臺灣本不是居於領土的野心,乃是防止漢人來臺聚眾為亂。因而在思想上就產生三個治台理念,也就是俗稱的「鎖台」政策。首先是為防止漢人移民來臺,實施了所謂「三禁政策」,這是施琅奏請康熙治台而獻的政策,大致內容如下:
1、 欲渡臺者,先給原籍地方照單,經分道巡臺道厦兵備道稽查,臺灣海防同知查驗,始許渡臺;偷渡者嚴處。
2、 渡臺者,不准攜家眷;既渡者,不得招致。
3、 粵地屢為海盜淵藪,以積習未脫,禁其民渡臺。
「三禁政策」尤其第一條禁令,直到同治14年(1875),因有日船遭颱風漂流來台,被當地番民殺害,日本以臺灣部份土地不隸屬清朝為由,藉故侵略臺灣的「牡丹社事件」為止,清廷才警覺到臺灣做為中國東南海上屏障的重要,決定全面實施「開山撫番」,將全島土地納入清朝版圖。
而於光緒元年(1875)解禁准許移民來臺,「鎖臺」幾近二百年,成為臺灣人直到清末,仍能延續平埔族血統的重要原因。
其次是施行「以番制漢」,讓台地皆由平埔族人耕作,使來台移民不但無地可耕,且無立錐之地。以釜底抽薪手法,杜絕移民來台。故清朝對台土地政策,不但禁止移民開墾番地,也禁止轄區內已漢化的「熟番」,開墾未漢化「生番」番地。
其原因,清朝也是外來民族,能以10萬兵馬統治中國,實超乎想像。如何安定中國統治,成為清朝政治重心。故對海外臺灣的治理,因恐分心成為累贅,本擬放棄不做是想。
最後在施琅等的建言下,決定領臺,其目地也是為統治中國計,防止臺灣成為亂源,故對蕞薾小島的臺灣領土佔有與吏治實非目標。
在此情況下,中國政治是否安定,滿清疑懼的對象,並非同為外族的臺灣原住民,倒是有心漢人。故對台治理,可謂「防漢甚於防番」,康熙曾言:
「臺灣屬海外地方無甚關係;因從未嚮化,肆行騷擾,濱海居民迄無寧日,故興師進剿。即臺灣未順亦不足為治道之缺。」
而會肆行騷擾,使濱海居民無寧日的,就是反清的漢人,故為防止漢人假借開墾為名,躲入山林聚眾為亂。或強佔土地,鼓動生、熟番造反,故而嚴禁移民、甚至是熟番,至番地開墾。
康熙54年(1715)統治臺灣已超過30年的康熙皇帝,猶對移民是否侵入,統治較弱的南北番地十分關心,詢之於臺廈道陳璸。而了解「防漢甚於防番」重要性的陳璸,於是答言:
「臺灣原無荒地;南北路荒地雖多,俱是土番鹿場。他們納餉、養家,俱於是出。若將此荒地墾了,便沒了鹿場、便失了生業。所以撫臣久經出示嚴禁,不許土棍人等,往南北路藉名開墾、擾害土番,方得相安無事。」(二六七80頁)
臺灣指的就是嘉南平原等,清朝統轄地區,早被當地平埔族開墾完成,故說「原無荒地」。至於往南的屏東,以及較北的員林、彰化等地所謂南北路,卻是當地平埔族人打獵的鹿場,不僅禁止漢人,連當地的熟番所謂「土棍人」也是禁止前往開墾的。
這個政策,即使後來因南部平埔族人口繁衍過盛,須往外到別族番地墾佃,為掩番身擡高身價,以閩粵語假託移民,尤其造成許多番民爭地問題,清朝猶強意執行到底。
甚至康熙60年(1721)朱一貴反清,部份武官藉機,以為可在叛反番社土地上設庄招墾。雍正也因感念這些人平亂之功,雖曾下旨斥責,卻無取締,直到乾隆上台,不僅下令禁止,沒收墾田歸番外,並將佃首流放,佃民逐水回中國,並對當時許多官員懲處,對民墾番地事下令「永行禁止」。
清朝「以番制漢」政策,道光、同治仍奉行不逾,直到光緒年間,發生日本侵台的「牡丹社事件」,清朝才意識到臺灣重要,決定「開山撫番」取消禁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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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9月 02 週三 201519:00
  • 伍之一、治臺始末-4-照舊的稅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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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因恐治台,增加其財務負擔。因滿清統治中國已屬困難,若因治理臺灣貽誤中國,豈非因小失大。
故對治理臺灣,也要求自給自足,不但不改革明鄭在臺不合理的賦稅制度,皆以「照舊」兩字,沿襲明鄭時的苛稅。這些苛稅,尤其對平埔人非常不公,康熙33年(1694)高拱乾著《臺灣府志》說:
「諸羅34社土番捕鹿為生,鳳山八社種地餬口,偽鄭令捕鹿各社以有力者經營,名曰贌社(包社);社商將日用所需之物赴社易鹿作脯,代輸作餉(稅)。國朝討平臺灣,部堂更定餉額,比之偽鄭時雖已稍減,而現在番黎按丁輸納尚有1、2兩至1、20兩者。」
以上係對打獵為生的平埔族所抽稅金。至於種地稅,又說:
「至種地諸番,偽鄭不分男婦,概徵丁米識番字者,呼為教冊番,每丁歲徵1石;壯番,1石7斗;少壯番,1石3斗,番婦亦每口1石。」
其中說到捕鹿的平埔族,其番丁稅賦之重,為當時清朝內地(中國)每丁徵銀2錢的10倍甚至數10倍。也是同處臺灣當時的移民,每丁徵銀4錢7分6釐的4、5倍甚至十幾倍。
這種一區多稅的不合理制度,直到康熙53年(1713),才下詔同意:「嗣後丁銀以50年丁冊為額,續生人丁為盛世滋生戶口,永不加賦。」
同意將康熙50年(1711)的丁數定為常額,對以後增加的人丁永不加賦的規定,但對原已編審的人,卻沒有減低或給予優待。
一地3、4種丁稅,對臺灣人十分不公,何況當時中國徵收丁銀早已攤入地糧,而臺灣獨無。
根據丁紹儀著《東瀛識略》說:「(康熙)55年,廣東疆臣請將丁銀,攤入地糧勻徵,雍正閒各省繼之,彼時臺灣未議攤也。(一四六13頁)
這種不合理的番丁稅,雖於雍正7年(1729),因許多同情臺灣番情的官員力爭,始得蠲免番婦丁口餉(稅),並同意以1石易3錢6分,折價徵收番丁稅,避免糧食歉收時米價騰貴,1石甚可賣至1兩5、6錢,增加平埔族人之負擔。
而臺灣此種不公平的番丁稅,直到清朝入臺50多年後,乾隆才發覺臺灣為東南屏障地位重要,於乾隆2年(1737)重新更改臺灣稅制,取消番餉(稅)的苛政,公佈上諭:
「聞臺灣番黎,大小計96社,有每年輸納之項,名曰番餉。按丁徵收,有多至2兩、1兩有餘及5、6錢不等者。朕思民番皆吾赤子,原無岐視,所輸番餉,即百姓之丁銀也。著照民丁之例,每丁徵銀2錢,其餘悉行裁減。」(二六四上108頁)
以上係就番丁餉而言。此外,有田則有賦(稅),臺灣田賦則與中國不同,中國只有田,但臺灣兼有園,無水之旱地曰園。丁紹儀在《東瀛識略》一書中又說:
「內地田賦每畝科銀1、2釐有奇至1、2錢不等,米則3撮起至7、8升而止,即江浙漕糧最重亦止每畝科米1斗9升。臺灣則每甲上田徵粟8石8斗,中田7石4斗,下田5石5斗;上園5石,中園4石,下園2石4斗。
……以2粟1米與每甲11畝零科計,每畝上田完(稅)米3斗9升零,下園亦1斗1升零;殆承鄭氏重斂之餘,未及議減而民不病者,地方有餘,無憂不足也。」(一四六14頁)。
臺灣的田賦是中國賦稅最重江浙的3倍,當時臺灣剛納入版圖,土地尚有餘,故無憂不足。但到雍正時,被統治已近50年,在人口滋生下,田地不足,加上重賦,已成為南部平埔族,不得不外出謀生,成為流民偷墾的主因。
而這種情況,直到雍正9年(1731)才發覺事態嚴重,下諭:「自(雍正)7年始新墾田園化甲為畝,改照同安上、中、下則例起科;計畝銀、米分徵,仍代納以粟。
也就是說臺灣田賦,可享受與福建同安縣同等的稅則,但徵收時則分為銀和米兩部份,而米糧可以粟代替。清朝也知歉收時,米價昂貴道理,故徵稅時規定要徵米的地方,可以粟代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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