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分類:第 2 章 -- 荷統治時期 (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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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蘭人進入臺灣始自1624年。荷蘭人入臺本無意,是侵略澎湖時與中國統治者明朝妥協的結果。

原來繼15世紀發現地球是圓的,且繞過南非好望角可抵印度洋事實後,西元16世紀可說是歐洲各國競相尋覓海外殖民地,擴充佔領的時代,其中以葡萄牙、荷蘭和西班牙較為有名,且對中國影響較大。

葡、荷、西三國為了爭奪東南亞殖民地經常發生爭執。尤其是爭取對中國和日本的貿易,更是無所不用其極。1557年葡萄牙首先在中國南方海岸取得澳門租借,做為根據地,1586年西班牙則佔領菲律賓呂宋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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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蘭人治臺,可說是無意卻也留下許多貢獻。原來荷蘭人只將臺灣視為對中日貿易的中繼站。不久,荷蘭人即發現臺灣是塊富沃的土地,不但產鹿,漁獲量十分充足,西部大片平原適合耕作,種植稻米、甘蔗,且原住民性情溫和極易統治,於是改變策略開始經營臺灣。

為了開墾荒地需要大量人力,在有限荷蘭人管理下,於是採用荷蘭教會建議教化當地原住民,和唆使華人來臺開墾二政策並行的方式,加速西部平原的開發。

為教化原住民,1627年開始差派許多宣教士來臺。初期只對赤崁附近的平埔族加以教化,後來隨著荷蘭統治疆域的擴大,教區逐漸擴大,1661年統計光是派遣來臺牧師就有30多位,對早期臺灣的教化貢獻很大。可惜因是殖民地,常被醜化而抹殺其貢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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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雖說是殖民地,但荷蘭人透過教會對臺灣的教化,卻是極為用心的。

尤其是初期,臺灣尚未開發,到處充滿瘟疫、死亡和虐疾,連中國人都不敢去的地方,他們卻自願前往,不只學習他們的語言,以聖經編造文字,並長住在那裏,教化平埔族人。這種犧牲精神,若不是有宗教的熱誠,是無法做到的。

可惜,這些有愛心的宣教士,由於教會財力不足,為達宣教目地必須依附於荷蘭東印度公司,兼理一些行政工作,因此為人詬病,說成殖民統治者工具。然而不管如何,其對臺灣的教化,深入窮鄉僻壤,仍是令人讚嘆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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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蘭人治臺,採取對原住民懷柔,以及對移民招墾二方式並行政策。在懷柔政策上也以尊重原住民做法,譬如說在教化內容上,也多以原住民語言為主。對於徵用原住民土地,像建大員的土地,也能以康甘布15匹向新港社換取。

基本上,荷蘭在統治初期,尚知其為外來者,在尊重原住民原則下免其稅賦。直到1644年3月,召集南、北和東部會議,為扶助各地教育,令其繳納教育每年所需米糧,各部落皆喜從命,又要求各社給移民耕作的農地,每甲繳納2勒阿爾(約16錢),統計到1644年底,可收入700勒阿爾。

1624年荷蘭人初抵臺灣,就發現臺灣出產好米,而平埔族當時的風俗,是由平埔族妻子從事耕耘,而丈夫從事打獵、戰鬥的工作。而且臺灣鹿皮很多,每年可得20萬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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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蘭人想在臺灣抽稅,對日本人亦然,想抽1/10的稅,但又怕傷害,原與日本建立好的貿易關係,故改稅名為安全貿易保護費,但被日本人以他們更早來臺為理由,加以拒絕。

事實上,日本人早在萬曆21年(1593)就想招降臺灣,當時的大將軍豐臣秀吉,曾遣使呂宋的特使原田孫七郎,致書給當時稱為「高砂」的臺灣,祈能向日本朝貢。

但臺灣當時僅是由數千個小部落組成的國家,故無能給予回音。而後日本內戰由德川家康取得政權,為鼓勵海外貿易,特頒「朱印狀」給出海的商船,並於萬曆37年(1609),派有馬晴信來臺,並到東海岸探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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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蘭時期移民在臺者不多,統計1640年的人頭稅,得知有移民3,560人。事實上,當時短期來臺貿易的人士增多,且移民多採春耕秋回的方式耕作,荷蘭人皆以較高的關稅抽稅。而在這一年,菲律賓因華人抗議西班牙重稅起而反抗,遭屠殺者有2萬多人,有一小部份逃來臺灣。

1648年中國發生戰爭,不只中台貿易減少,而移民逃來台者更多。當年9月15日荷蘭商館日誌記載:

「據大員的長官和評議會的信函,自中國輸入的貨品極少,逃出的中國移民甚多,已超過了七千人,故糧食尤其米糧頗感缺乏。(二五九 423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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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蘭據臺前,臺灣本是日本人和旅日華僑,與中國商賈等,會同交易的場所,其中最大勢力為李旦。明天啟4年初(1624)派其義子,由日本來臺擔任通譯。次年,李旦病逝日本平戶,臺海霸權幾乎落入,亦官亦盜福建把總俞咨臯手中。

鄭芝龍開始召集李旦舊屬,迨至天啟7年(1627)擁船700艘,並攻打俞咨臯所據的廈門。並以俞咨臯經驗,自願就撫於明朝,發展亦官亦盜的海上勢力,當時明朝又禁止漳州人販海,故鄭芝龍成為據臺荷人,必與之貿易對象。

荷蘭人於是利用邀請鄭芝龍,參觀荷艦機會,脅迫與之簽訂「自由貿易協議」。雙方約定每年互相提供所需生絲、砂糖和胡椒等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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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蘭人來臺,完全是明朝的懦弱造成,雖說荷蘭人起初很不情願來臺,然而到臺後才發覺臺灣其實是個寶島,不只土地肥沃,而且居住在地的平埔族,非常善良且有能力。

1627年來臺的甘迪士牧師,就曾如此評論他們:「他們有良好的能力,但不識字,且迷信於牢固的傳統和習慣,但這傳統和習慣,此後六十年將發生很多變化,政府無需顧慮。」(九五17頁)

而荷蘭政府,也善知利用臺灣資源。1641年,從臺灣的收入,便足以應付所有陸上和海上開支。而海上開支除臺灣警備,各港路交通運輸外,甚至包括攔阻中國船,直接至馬尼拉通商,所需大小船的各種費用。扣除以上費用,尚餘有16,500古丁(約4千6百多兩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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