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何要寫《新臺灣史》理由很簡單,因為我是個基督徒,寫過《臺灣基督教史》,在寫基督教史的過程中,發現中國為了有利統治,漢化臺灣人,像過去連橫所著《臺灣通史》,都是以漢化為目的而寫,甚至可至中國求官。

所以扭曲、造假的內容很多,無法稱得上是一部真正的臺灣史。其他雖還有人著史,但都是架構在《臺灣通史》的基礎上,是以漢人自居的主觀歷史,偏離客觀歷史陳述的條件。故在此原則下,臺灣到目前為止,可謂「無史」。

臺灣是我的故鄉,魏徵諫唐太宗說:「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,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」。做為一個臺灣人,以及上帝的僕人,所求的不過是故鄉的繁榮,以及「福音」的廣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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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一地,島形如甘薯,包含澎湖在內,面積達35,961平方公里(四三八)。位於中國的東南隅一角,隔著臺灣海峽與中國大陸遙遙相望,南臨南中國海,東向太平洋,位處東南中國海要衝上,戰略地位險要。

早期航海於中國、日本從事貿易的葡萄牙船,經過臺灣海峽,看到幽美的臺灣景色,都不禁讚嘆說:「福爾摩沙(Ilha Formosa)。意思就是美麗之島,所以福爾摩沙也成為臺灣的別稱。

為使臺灣成為中國的一部份,中國歷史又有各種說法:有說臺灣是「夷州」,漢末三國時代孫權曾派人出征夷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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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自古即有人居住,目前發現最早的居民稱為「左鎮人」。

這是民國60年(1971)臺灣大學宋文薰教授,及民國63年(1974)日本古生物學家鹿間時夫教授分別發現。距今三萬年前,臺灣即有人居住,由於遺址化石係在臺南縣左鎮鄉附近被發現的,故稱為「左鎮人」(五八40頁)。

左鎮人的生活方式,因發現化石的地方,除少數頭蓋骨殘片和牙齒外,尚未發現其他相伴的生活遺物存在,因此至今尚未為人知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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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概是公元開始的前後,隨著銅、青銅及鐵器等金屬器具的發現,人類進入了另一個重要的變化。這個變化也影響臺灣,將臺灣的歷史從新石器時代推演到銅器時代,甚至鐵器時代。

這個時期從2千年前一直推衍到4百年前,荷蘭人開發臺灣,開始有歷史的記載為止,總計約1千6百年左右。

這個時代因為距離現代較近,所以出土的遺址文物較多,可說涵蓋全島,但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,為分佈在臺灣北部的臺北盆地,和整個北部海岸地區,以臺北縣八里鄉十三行遺址為代表,所謂的「十三行文化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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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早期「大坌坑文化」遺址外,考古學者臧振華經過多年努力,在澎湖群島總共發現了39處屬於早期漢文化的遺址,可說是臺灣本島沒有的現象。

從這些遺址的器物形制分析,說明在唐朝晚期就有漢人來澎湖拓植。這些漢人的遺址,早期係以捕魚和採貝為主,到了南宋以後,開始飼養家畜並種植農作物,和晚近澎湖漁村的生活類似。

至於聚落早期都是屬於一些臨時性的漁寮,到了南宋後才漸漸有了定居的聚落存在,所以南宋以後出土的遺址不只數量多種類也多,包括飲食、建築、炊煮、盛裝等,而這些產品皆非當地產物都是從中國沿海運輸進入的,可以看出當時澎湖與中國交易來往的密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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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蘭人進入臺灣始自1624年。荷蘭人入臺本無意,是侵略澎湖時與中國統治者明朝妥協的結果。

原來繼15世紀發現地球是圓的,且繞過南非好望角可抵印度洋事實後,西元16世紀可說是歐洲各國競相尋覓海外殖民地,擴充佔領的時代,其中以葡萄牙、荷蘭和西班牙較為有名,且對中國影響較大。

葡、荷、西三國為了爭奪東南亞殖民地經常發生爭執。尤其是爭取對中國和日本的貿易,更是無所不用其極。1557年葡萄牙首先在中國南方海岸取得澳門租借,做為根據地,1586年西班牙則佔領菲律賓呂宋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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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蘭人治臺,可說是無意卻也留下許多貢獻。原來荷蘭人只將臺灣視為對中日貿易的中繼站。不久,荷蘭人即發現臺灣是塊富沃的土地,不但產鹿,漁獲量十分充足,西部大片平原適合耕作,種植稻米、甘蔗,且原住民性情溫和極易統治,於是改變策略開始經營臺灣。

為了開墾荒地需要大量人力,在有限荷蘭人管理下,於是採用荷蘭教會建議教化當地原住民,和唆使華人來臺開墾二政策並行的方式,加速西部平原的開發。

為教化原住民,1627年開始差派許多宣教士來臺。初期只對赤崁附近的平埔族加以教化,後來隨著荷蘭統治疆域的擴大,教區逐漸擴大,1661年統計光是派遣來臺牧師就有30多位,對早期臺灣的教化貢獻很大。可惜因是殖民地,常被醜化而抹殺其貢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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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雖說是殖民地,但荷蘭人透過教會對臺灣的教化,卻是極為用心的。

尤其是初期,臺灣尚未開發,到處充滿瘟疫、死亡和虐疾,連中國人都不敢去的地方,他們卻自願前往,不只學習他們的語言,以聖經編造文字,並長住在那裏,教化平埔族人。這種犧牲精神,若不是有宗教的熱誠,是無法做到的。

可惜,這些有愛心的宣教士,由於教會財力不足,為達宣教目地必須依附於荷蘭東印度公司,兼理一些行政工作,因此為人詬病,說成殖民統治者工具。然而不管如何,其對臺灣的教化,深入窮鄉僻壤,仍是令人讚嘆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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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蘭人治臺,採取對原住民懷柔,以及對移民招墾二方式並行政策。在懷柔政策上也以尊重原住民做法,譬如說在教化內容上,也多以原住民語言為主。對於徵用原住民土地,像建大員的土地,也能以康甘布15匹向新港社換取。

基本上,荷蘭在統治初期,尚知其為外來者,在尊重原住民原則下免其稅賦。直到1644年3月,召集南、北和東部會議,為扶助各地教育,令其繳納教育每年所需米糧,各部落皆喜從命,又要求各社給移民耕作的農地,每甲繳納2勒阿爾(約16錢),統計到1644年底,可收入700勒阿爾。

1624年荷蘭人初抵臺灣,就發現臺灣出產好米,而平埔族當時的風俗,是由平埔族妻子從事耕耘,而丈夫從事打獵、戰鬥的工作。而且臺灣鹿皮很多,每年可得20萬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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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蘭人想在臺灣抽稅,對日本人亦然,想抽1/10的稅,但又怕傷害,原與日本建立好的貿易關係,故改稅名為安全貿易保護費,但被日本人以他們更早來臺為理由,加以拒絕。

事實上,日本人早在萬曆21年(1593)就想招降臺灣,當時的大將軍豐臣秀吉,曾遣使呂宋的特使原田孫七郎,致書給當時稱為「高砂」的臺灣,祈能向日本朝貢。

但臺灣當時僅是由數千個小部落組成的國家,故無能給予回音。而後日本內戰由德川家康取得政權,為鼓勵海外貿易,特頒「朱印狀」給出海的商船,並於萬曆37年(1609),派有馬晴信來臺,並到東海岸探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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